转让购房指标见房价上涨便反悔 男子起诉要求腾房未获法院支持

18.07.2014  17:03

  7月16日,记者从南昌市东湖区法院获悉,法院日前依法审结一起转让购房指标纠纷案,法院判决卖方应协助买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转让指标后反悔

  万某取得南昌市东湖区阳明东路某房屋的购房权,并于2009年1月13日与单位签订协议,约定万某报名参加购房的姓名必须与房产证上的姓名一致,否则,单位有权阻止房产证的办理,购房住户5年内不得将住房转卖。同日,万某与同事夏某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万某将其获得的上述购房权转让给夏某,转让费在确认购房面积后由夏某一次性付给万某,购房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夏某自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按单位规定时间办理,经办手续由万某负责,费用由夏某负担,并约定该协议自夏某第一笔购房款在万某规定时间内到位且万某和单位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后生效。同日,夏某以万某名义向诉争房屋开发商交纳房款及车位款履约保证金。

  2010年8月,夏某与万某就该房屋购房协议的履行纠纷曾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夏某与万某于2011年1月7日再次签订了购房合同书,约定卖房及付收房款具体执行时间为2014年1月14日起至同年2月13日止,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视同自动放弃购房。夏某应付的总房款为房价862879元及相关房产税费、杂费,其中30万元为双方协商的4年后房价涨价的补偿款。

  根据万某要求,夏某于2011年10月31日向万某转账支付剩余购房款762879元,并向万某支付其已垫付的维修基金、有线电视初装费、煤气管道初装费等费用19410.2元。此后,万某将房屋钥匙交付夏某。万某见房价上涨后反悔,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夏某腾房。

  庭审中,夏某提起反诉,请求万某将房产所有权过户到其名下。

  法院支持购房者诉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购房协议书和购房合同书签订时,万某虽尚未依法领取房产证,但因该两份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认定两协议均有效。

  万某与夏某签订第一份协议后,万某妻子朱某在第二份协议上按手印,万某并已实际接受夏某按约支付的购房款及相关杂费,且万某已将诉争房屋交付夏某,据此,应推定朱某同意万某将诉争房屋卖给夏某,万某当前已领取房产证,夏某家庭不属于限购对象,该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已届满,万某、朱某应协助夏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买指标请律师把关

  随着近年来集资建房、团购买房情况增多,转让房屋指标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多。买卖单位集资或团购房指标有无风险?在签订转让协议的时候需注意哪些方面?

  “每年都要审理不少类似案件。”南昌一名法官介绍,买卖双方签订转让协议之时,双方对购房事项均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对其中的风险、前景都了然于胸。只要协议的确是出于双方自愿签订,并不存在任何威胁、引诱的成分,就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从以前审理的案件来看,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法院都会让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签订房屋指标转让协议还是有一定风险。

  对此,法律人士提醒,购买指标首先要查清房产性质。例如经济适用房,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房在5年内不得上市。而购房指标转让很明显违背了法律的这一强行性规定,最终将导致合同无效。购买指标时,最好聘请律师拟订购房指标转让合同。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将会因为协议的不规范导致败诉。

  文/刘媛 廖如荣 江南都市报记者龚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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