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关于2014年度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计划的通知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8号令)要求,为加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保障辐射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做好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学习并考核上岗的工作,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我站今年决定承办江西省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班四期,由核工业二七O研究所协助组织实施。现将2014年度培训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计划安排人员参加。
一、培训计划及内容
2014年度培训计划及内容见表1。
表1 2014年度培训计划及内容表
培训时间、地点 | 培训内容 | ||
第一期 | 3月10日至12日 |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437号江西师范大学学术交流中心(园中园酒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放射性基础知识、核医学简介、核技术应用、辐射防护知识。 |
第二期 | 6月9日至11日 | ||
第三期 | 9月1日至3日 | ||
第四期 | 12月1日至3日 |
注:每期均定于当期第一日下午报到,后两日培训考试。
二、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为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述工作人员:
(一)生产、销售、使用Ⅱ类以下(含Ⅱ类)放射源的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与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其中使用伽玛射线移动探伤装置的辐射工作人员和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由国家环境保护部组织的相关培训)。
(二)使用Ⅱ类以下(含Ⅱ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与辐射安全管理人员。
(三)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与辐射安全管理人员。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可以免于培训。
三、培训要求
(一)各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均应参加培训并考试通过后由我站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二)各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均应按规定再训。
(三)培训机构应严格考试纪律,未参加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同时应规范培训制度,严格考试程序,保证培训质量。
四、培训机构
四期培训报名截止日期分别为3月7日、6月6日、8月29日、11月28日17:00之前,参加培训的人员请于截止日期前将回执发送至指定邮箱或传真。
报名联系方式见表2。
表2 培训报名联系方式
单 位 名 称 | 姓 名 | 手 机 | 传 真 | 邮箱 |
核工业二七O 研究所中和公司 | 任敏 | 13970888619 | 0791-85997000 |
培训及住宿联系方式见表3。
表3 培训地点及联系方式表
单 位 名 称 | 姓 名 | 办公室电话 | 传 真 | 手 机 |
江西师范大学学术交流中心 | 游霞 | 0791-88506474 | 0791-88506474 | 13006208222 |
五、其他
(一)培训费用每人800元(含培训费、教材费、证书工本费等)。
(二)培训期间,参加培训人员食宿费用自理。
(三)参加培训人员请自带一寸照片一张交给报到人员,请注明姓名及工作单位。
请各辐射工作单位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培训中遇到问题可及时与我站联系。
联系人: 万 明 孟 琰
联系电话:0791-86866876
0791-86866893
附件:参加培训人员回执单
二○一四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