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教育局迅速部署过渡期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16.08.2014  16:44
  自今年9月1日起,接送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必须使用按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不符合专用校车标准的校车,一律禁止运载小学生和幼儿。目前,我市各地教育、公安交警部门正根据有关要求,深入辖区各中小学、幼儿园,对校车及驾驶人进行逐一摸排,建立登记台账。彻底排查清理校车数量及接送小学生、幼儿校车是否属于专用校车等情况。完善校车及驾驶人基础台账,详细掌握辖区内校车安全技术状况,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行驶路线等动态基础信息。   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使用校车必须取得校车使用许可。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和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这两类主体提供校车服务的前提是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资格。学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提供校车服务,无需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资格。   根据《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市、县(区)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和学前教育公办学校一般不使用校车。民办学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和学前教育公办学校可以根据接送学生上下学需要配备校车。保障学生上下学安全,最重要的还是就近入学,并由家长接送。因此优化学校网点面布局,合理规划设置学校,让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减少校车使用,才能解决学生交通安全问题。      为支持各地加强学生用车安全管理,从2013年起,省财政设立了校车服务省级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各地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购买服务,服务的交通运输公司必须经当地政府审核批准。目前,我市有5个县市正向省教育厅申请奖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