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11.02.2015  23:38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2〕1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深化“三房合一、租售并举”制度
      推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三房合一”,统一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租金、租补分离制度或差别化租金制度。推行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按先租后售、限定对象、自愿购买的原则,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一定期限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可依规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达到规定条件后可取得完全产权。
      二、科学编制实施建设规划
      各市、县(区)要根据全省“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及中期评估要求,科学编制本地2013―2015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并根据规划和建设计划于每年年底前做好下一年度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做到早启动、早建设、早竣工、早入住。项目建设用地应优先使用政府储备用地,力争一次性规划到位、分期实施征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选址要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充分考虑群众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尽量安排在城市居民聚集区、商品住房毗邻区、工商产业聚集周边区和主要交通干道沿线区。各市、县(区)可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可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三、严格控制建设面积和租金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户型以单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60平方米(不含)至80平方米的户型面积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总规模的15%。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可按总建筑面积的15%建设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其中商业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控制在小区总建筑面积的10%以内。
      (二)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60%至80%的水平,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实行统一租金、租补分离制度的市、县(区),对廉租住房对象可以实行先补后交。租金收入缴入国库,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
      四、合理确定住房保障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在当地无房,或在当地有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以下;
      3.具有当地城镇户籍,或无当地城镇户籍但在当地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且已办理居住证的。
      (二)申请人父母或子女在当地有两套或两套以上自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含)以上,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公共租赁住房统一面向社会配租时,廉租住房对象优先分配。
      (四)各市、县(区)可根据上述条件,结合本地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和需求情况,按照积极、稳妥、有序和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的原则,确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五、稳妥推进有限产权出售
      (一)出售房源。各市、县(区)政府自2007年以后组织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可作为出售房源。企事业单位等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作为出售房源。
      (二)出售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并具有本地城市户籍的住房困难户,租住现住房6个月以上的,可自愿申请购买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申购人不得购买其租住住房以外的公共租赁住房。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公共租赁住房购房政策。
      (三)出售价格。公共租赁住房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出售有限产权。各市、县(区)在出售公共租赁住房时,要通过评估,分别确定所售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安装成本价、综合成本价,以及土地出让收益、税费减免等的具体价款和比例。建筑安装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综合成本价包括建筑安装成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
      (四)出售方式。申购人可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选择一次性购买全部公共租赁住房的有限产权,或按一定比例分若干次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有限产权。具体购买比例和次数由各市、县(区)确定。
      (五)资金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出售资金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回购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出售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时,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出售收入全部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15%、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比例,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产权管理。
      1.购买了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的住户,已购买的部分不再交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不得出租、转借以及擅自改变用途。购买的有限产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
      2.购买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全部有限产权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期间,如购买人因经济和住房条件变化,超出当地规定的保障标准,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由市、县(区)政府按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回购,并补交租住期间有限产权减免的租金。
      3.申购人应与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购房合同》,按购房合同交清房款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应当注明“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和所购有限产权比例。所购公共租赁住房的共同承租人可作为共有权人登记。
      4.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全部有限产权满5年,经向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并补足当年认购时的住房建筑安装成本与综合成本价的差价,以及土地出让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
      六、支持保障对象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或共同承租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时,承租人(或共同承租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
      七、强化住房保障工作监督管理
      (一)各级政府应当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健全管理机制,加强工作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和落实工作经费。各级住房保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审计、规划、建设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加强协作,确保住房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二)各地应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等管理制度。住房保障部门要依法依规,严格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审核,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要健全退出机制,确保公共租赁住房正常腾退、流转。对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骗租、骗购公共租赁住房的,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5年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
      (三)各地要建立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建设、分配和退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加快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加强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水平和效率。
      (四)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尽快制定出台相关工作实施细则。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