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13.01.2015  13:45

赣安监管二字〔2015〕4号

江西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化工行业

安全发展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监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安监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积极组织编制本地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不断推进园区外化工企业“进区入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随着我省化工行业的快速发展,化工园区(集中区)(以下简称园区)规模和企业数量逐年扩大,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的质量和变更等方面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最近,发现个别化工设计部门在调整有关县的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时,违犯《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的有效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编制园区安全发展规划时,要认真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0〕3号)以及《导则》要求,科学评估园区安全风险,确定安全容量,实施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保障园区与八类场所、设施、区域之间有足够的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最大限度地降低园区与周边公共安全的相互影响;保障企业之间有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降低区域风险,预防连锁事故发生。

二、各地要严把园区规划编制质量关,从严选择规划编制单位,严把规划评审关。各地要认真对照《导则》以及园区实际,对本地区的园区规划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违犯《导则》要求的规划要立即要求原编制单位进行修正,并重新评审、发布及备案。

三、各地要严格规划变更管理,对确需变更园区规划的,应严格按照《导则》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重新修订规划,并对新规划进行评审、发布和备案。同时,各地不得因个别企业不在原规划的园区内,而搞变通、降低安全要求,随意扩大或增设化工集中区。

四、各地要严格执行各地政府批复的园区安全发展规划,严把园区企业准入关,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园区产业链安全和安全风险容量要求,作为危险化学品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格禁止工艺设备设施落后的项目入园,严格限制本质安全水平低的项目建设,对于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达不到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予以审批通过。

 

 

 

江西省安监局

201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