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监局关于贯彻安监总厅安健〔2013〕13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13.08.2014  21:35

赣安监管安健字〔2013〕263号

 

江西省安监局关于贯彻

安监总厅安健〔2013〕139号文件精神

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39号,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当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对技术服务机构跨区域开展技术服务层层审批备案与技术考核、对乙级资质机构突破规划数量审批认可、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等突出问题,提出了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总局《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对甲级资质机构跨省开展技术服务不得层层审批性备案的规定

(一)总局办公厅《通知》明确,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技术服务,只需向省级安全监管局提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工作报告表》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安监总安健〔2012〕137号文件附件1和附件2)及资质证书复印件进行书面告知,即可按其业务范围开展技术服务。甲级机构向省安监局书面告知后,省局将及时在门户网站公示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公告。

(二)甲级机构在我省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符合有关法规,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业。2012年底以前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参照原卫生部有关规定进行换证、资质延续的甲级机构,其业务范围在资质到期前保持不变,各级安监局不得限制其在资质业务范围内从业。

(三)各级安监局不得以备案为由实行审批性层层备案,不得设置备案条件、组织对甲级机构进行技术考核,不得随意限制或指定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

二、严格规范乙级技术服务机构申报与审批工作

(一)依照有关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由设区市安监局初审、省安监局审批认可后,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同意并使用统一印制的资质证书,方可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业。

(二)乙级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在机构发展规划控制数量以内,对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的条件以及相关配套文件明确的工作程序和审定标准予以认可。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尚未划转的地区暂不进行资质的认可工作。

(三)各设区市安监局在对乙级机构资质认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初审)环节,不得组织进行现场考核,不得向相关机构收取费用。

三、切实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安监局要认真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要切实加强业务学习与实践,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增强工作本领。

(二)各级安监局要把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管,纳入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计划,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在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及时迅速实施行政处罚,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不得放纵容忍。

(三)各级安监局要监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在日常监管中,要重点检查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存在转包技术服务项目、转让或租借资质证书、检测数据或技术服务报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企业化运行,逐步推行技术服务与行政事业活动分离脱钩工作,以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独立从业。

(四)各级安监局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或者阻挠、拒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技术服务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评审等费用。

                                                              江西省安监局

                                                              201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