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转发有关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

17.12.2013  20:01

 

 

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重大部署的精神,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现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以及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转发你们,请一并贯彻落实。同时,为做好我厅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范围

1.行政审批备案范围。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实施行政审批应当听证的。

2.行政处罚备案范围。责令停产停业的;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违法所得的。

3.行政强制备案范围。强制拆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报送备案期限

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自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各有关处室和单位应将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及相关报送备案材料(文字稿和电子稿)报送厅政策法规处,以便汇总上报。

三、报送备案材料

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报送备案时应提交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各一份;经听证程序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一并报送听证笔录复印件一份。请各有关单位及时将2013年6月24日后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相关材料报厅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统一按要求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报备纠错程序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单位应当在接到备案审查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厅政策法规处,以便汇总上报。

五、明确联系人

各单位要明确本单位负责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报备工作的联系人,并将人员名单于10月30日前报厅政策法规处。

从2013年起,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将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对于漏报、迟报的,省政府法制办将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切实做好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的通知精神。

 

联系人:鄢燕平    电话:8686662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doc

          2.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201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