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违章停车又说谎 激出名誉权“官告民”

10.12.2013  14:06

时间:2013年12月2日

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号法庭

案由:名誉权纠纷

案情:车辆违章停放被处罚时,车主秦某声称自己是自治区林业厅的工作人员,抢夺执法民警的手机并辱骂民警,广西电视台对此事进行了报道。随后林业厅发出声明,称秦某并非其工作人员,但报道视频已被多家网站和电视台转载,引来网友各种质疑和攻击。林业厅认为秦某谎报家门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

案情回放

2013年8月5日,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在星湖路执法时,发现秦某违章停放车辆,遂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秦某声称自己是自治区林业厅的工作人员,抢夺执法民警的手机并辱骂民警,还称要让交警全部下岗。

8月6日,广西电视台资讯频道《新闻在线》节目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同时,《新闻在线》新浪微博、南宁时空网也报道了此事,引发社会热议。

8月7日,林业厅发出声明,称“经有关部门核实,该男子不是我厅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声明同时表示:“该男子的措辞混淆视听,捏造事实,且造成一定的负面社会影响,已经侵害了我厅的名誉权,我厅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当晚,在广西电视台《新闻在线》节目直播过程中,秦某再次通过手机发送微信语音留言的方式,称“总有一天会炸烂你(电视台)”。

此后事件进一步发酵。8月12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报道了此事,并评论“抛开各种污言秽语,这名男子最清楚的一句话恐怕就是自报家门”。8月13日,凤凰网等知名网站在首页对此事进行了链接。

目前,在一些网站和论坛上都因此事件出现了对林业厅的各种攻击。林业厅认为,秦某冒充其工作人员实施社会影响恶劣的活动,导致林业厅社会评价下降,名誉受损,严重侵害其名誉权,遂将秦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秦某:在广西电视台资讯频道等有关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原告因名誉受损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律师费6000元人民币;本案诉讼费由秦某承担。

庭审现场

调查重点:

是否侵害名誉权

开庭时,被告秦某本人未到庭,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庭。

原告方,请你方明确诉讼请求中的‘判令被告秦某在广西电视台资讯频道等有关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中的‘等有关媒体’是哪些媒体?”审判长问道。

是广西电视台资讯频道《新闻在线》节目、南宁市电视台《新闻夜班》节目以及《南国早报》。”林业厅的代理人说。

秦某的行为是否有过错,是否侵害林业厅的名誉权,成为法庭调查的重点。

围绕上述重点,林业厅提供了交警部门现场拍摄的执法记录,证明秦某存在违章停车、阻碍执法的行为,且称自己是林业厅的工作人员。

秦某实际从事的是营利性活动,并非原告工作人员,对此我方也发表了声明和证明。”林业厅的代理人提供了秦某所开办公司的工商电脑咨询单,还当庭提供了《南国早报》的报道《躺着也中枪,林业厅不干了》,证明秦某因不服交警处罚,辱骂交警,并称“我是林业厅的”之言论引发网络关注。

林业厅的代理人还当庭提供了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的报道光盘,“该电视台的报道中包含有‘这位最清楚的一句话恐怕就是自报家门’等评论内容,进一步扩大了对原告名誉权的损害”。

为证明秦某的行为严重侵害林业厅的名誉权,林业厅的代理人还提交了新浪微博、知名网站和论坛的相关图片信息,证明秦某谎称其是林业厅工作人员阻碍交警执法的行为,给林业厅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林业厅举证: 律师费属损失范畴

林业厅要求秦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律师费6000元。庭审过程中,林业厅的代理人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和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明律师费属于侵权案件中损失的范畴。

由于秦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法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对于林业厅提供的材料,法庭将综合其他证据确认其效力。

本案中被告秦某实际上并不是我方的工作人员,其面对交警处罚时谎报家门并公然辱骂交警,在媒体、公众面前严重侵害我方的权利,足以降低我方的公众评价,其主观上有过错,行为违法,与损害我方名誉权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我方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最后发表意见时,林业厅的代理人说道。

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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