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建退出机制促使人民陪审员积极履职

01.06.2015  19:47

        江西法院网讯  为调动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热情,适应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新需要,近日,新建县人民法院在原有制度基础上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若干规定》,并在新规中首次创设适合陪审员特点的考核制度,通过考核建立起陪审员优胜劣汰,能进能出的陪审员退出机制。

      该院历来十分重视人民陪审员工作,并于去年完成了陪审员“倍增”计划,人民陪审员人数即将达到88名。截止2014年底,该院人民陪审员共陪审1825人次,总体陪审率达到90%以上,大部分业务庭陪审率达到100%。尽管人民陪审员制度总体落实较好,但还是有一些陪审员参审热情不高,缺席庭审情况突出。为提升陪审能力,激发陪审员队伍的活力,新规规定:人民陪审员不能按时参加庭审的,应于开庭前十日告知,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于开庭十日前告知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年内无故未能到庭参审超过两次(含两次)的,当年度不再安排其参加审判活动。对陪审员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违反陪审规定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向任命机关和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通报。当年度不再安排其参审案件。

      新规还规定,该院将对人民陪审员进行陪审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和参加培训情况等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表彰和奖励的依据。经过考核,有下列情形的,将被提请人大免除其职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因违法、违纪不能继续担任职务的;因健康原因不能担任职务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一年内三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陪审员职责的;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这就意味着,陪审员不再是“能进不能出”,而是“进得去”也“出得来”。与此同时,新规也进一步强调了要落实陪审员培训制度和经费保障,尽可能为人民陪审员履职创造良好条件。

      该院表示,通过建立健全陪审员退出机制,给“无袍法官”约法三章,实现了人民陪审有“”有“”,树立起陪审员“陪而能审、审而能议”新形象,进一步提升了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