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空姐代购案重审改判3年 逃税金额降到8万多

18.12.2013  21:06

        本报北京12月17日讯 记者黄洁 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离职空姐走私化妆品案重审宣判,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李晓航有期徒刑3年,偷逃税款金额的认定从上百万元降为8万余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晓航家人表示将上诉。

        据了解,2012年7月18日,李晓航一审被认定走私化妆品、偷逃税款超百万元,被判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50万元,李晓航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今年5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二中院重审。在一审判定中,检方曾指控李晓航在2010年8月至2011年8月间,多次从韩国携带化妆品,以客带货方式从机场无申报通道入境,其携带的物品均未向海关申报,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13万余元。

        二审时,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晓航代购化妆品的金额和数量是否属实,量刑是否过重。二中院经审理查明,李晓航与褚子乔预谋后,由褚子乔为李晓航提供韩国免税店账号,并负责在韩国结算货款,李晓航伙同石海东在韩国新罗税店购买化妆品等货物后,分别于2011年4月19日、2011年8月30日,采用以客带货的方式从沈阳仙桃机场、首都机场无申报道携带入境,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共计8万余元。

        二中院认为,李晓航等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化妆品进境,偷逃应缴税额度大,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宣判后,李晓航的父母表示判决过重,将会上诉,并表示希望法庭参考上海同类案件判决,“按照上海同类案件的判例,我们认为应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缓刑。”李晓航的辩护律师张彦说。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