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解雇员工未事先通知工会 法院:公司应支付赔偿金

10.04.2014  11:34

  □案例

  2005年7月,刘某与某超市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于2009年12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3年。公司聘请刘某为理货员,工资基数为2800元。

  2011年12月,该公司货物损耗15万余元,占门店销售额8%。公司认为与理货员刘某严重失职有关,以此为由,依据《员工手册》规定,对刘某作出“最后警告”处罚。

  2012年2月,公司根据《员工手册》“员工失职行为造成公司损失额达1万元或以上的”,属于三级失职行为,“属于严重失职并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公司可以予以辞退”的规定,以刘某“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为由,作出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但公司并未将解除劳动合同书依法送达工会组织。

  2012年4月,刘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未事先通知公司工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某超市分公司应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200元。

  该公司不服裁决,同年8月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不予承担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某超市分公司以刘某“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违纪事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某超市分公司对该事实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但该公司并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刘某在工作中存在失职行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商品货损情况与刘某失职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公司以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同时,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征求工会意见,并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工会,但该公司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致工会)》上无任何工会的意见表示,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

  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李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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