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院出台通知防范和惩治虚假民间借贷诉讼

08.10.2015  13:52

        江西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严格防范、严厉惩治虚假民间借贷诉讼。

        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影响,全省各级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涉案标的额均大幅上升,数量庞大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混杂着一定数量的虚假诉讼。虚假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并不存在的法律关系,骗取有利的司法判决、调解,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浪费司法资源,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严重亵渎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降低了司法公信力,而且极易引发和激化社会冲突,影响社会稳定。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深刻认识虚假诉讼的危害性,强化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对当事人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各种异常情况,始终保持高度警觉和清醒,紧紧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依法履行好审查职责。发现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应当做到严格依法、及时处理,处罚不能手软。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参与虚假诉讼,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诉讼诈骗犯罪的相关规定,对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对违法人决定罚款金额、拘留期限时,要结合主观过错、客观行为以及损害后果等情况,加重其违法成本,既要使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制裁,也要强化处罚的威慑效应。

        通知强调,全省各级法院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防范、惩治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合力。加强风险提示。在立案大厅或人民法庭的立案窗口,设立禁止虚假诉讼的提示。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告知当事人虚假诉讼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加强信息互享。在审理、执行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审判、执行人员发现有虚假诉讼的线索后,应将有关异常情况记录附卷,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提示;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合作。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虚假民间借贷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侦查和审查起诉,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加强宣传强化威慑。对发现、打击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典型案例,要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曝光等方式,及时组织宣传,扩大影响,形成威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