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修订案

12.06.2014  13:10

5月29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6月5日正式公布施行。

决定》对《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的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以及第十八条分别进行了修改。根据修改内容,我省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方面将有以下新特点:一是不再新增市、县级森林公园。二是取消对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审批,实行备案制。

新修订的《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将更便利行政相对人,有利于规范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