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农民成逮不足百只癞蛤蟆被定罪“第一人”

02.12.2014  11:43

   “逮癞蛤蟆也犯法?”这是汪某被抓后最不服气的地方。在他看来,这是“小事一桩”,警方有点小题大做了。

  汪某现年49岁,(河南)确山县留庄镇谭庄村村民。今年7月4日深夜至7月5日凌晨,他手提塑料桶,在村头的河沟里“奋战”数小时,逮了87只癞蛤蟆。癞蛤蟆学名中华蟾蜍,其生长发育过程中蜕下的角质衣膜——蟾蜕被当做中药材,所以,他打算逮几只卖到黑市上换俩钱。

  没想到,他提着桶刚上公路,就被巡逻的民警抓获,87只癞蛤蟆被及时放生。7月17日,汪某被依法逮捕。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确山县法院表示,司法界和社会各界都在关注这一案件的审理进展,此案现已审结,认定汪某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

  法庭上,被告人汪某当庭认罪悔罪,痛哭流涕地说:“(以前)真的不知道逮癞蛤蟆会犯法。今后,再也不干逮麻雀、捉癞蛤蟆之类的事了。”

   “三有动物”同样受法律保护

  “虽然很多人都知道捕猎癞蛤蟆、青蛙等不对,但并未意识到已经触犯了法律。”此案的办案法官告诉大河报记者,正因如此,这起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该院以办“铁案”的标准,一步一个脚印办理。

  “癞蛤蟆虽然没有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进入了‘三有动物’名录,同样受法律保护。”办案法官说,所谓“三有动物”,是指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在我省,自今年2月开始,首次实施了为期5年的禁猎期除科学研究、疫病防控和航空安全保障外,全省所有的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都摸不得,私逮一只(条)就违法。”

  办案法官说,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汪某非法猎捕87只癞蛤蟆,属于在禁猎区、禁猎期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据悉,汪某是我国因逮癞蛤蟆不足百只被定罪的“第一人”,依法保护各类野生动物,尤其是还不被人广泛知道和重视的‘三有动物’任重道远。

  “人们都知道狮子、老虎不能伤害,不晓得麻雀、青蛙、癞蛤蟆逮了也违法。”驻马店市林业局和森林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已经印发了10万张宣传单,执法人员将走上街头广泛宣传,并通过多种渠道呼吁人们保护“三有动物”。(记者 李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