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商家欺诈营销 消费者可“退一赔三”

02.01.2014  13:25

  消费者买到洗衣机、电视机等耐用商品6个月内发现瑕疵,举证责任由卖方承担;网购平台上买到假货,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信息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平台提供者索赔……

  2013年12月29日至30日,广州市工商局、市消委会联合举办了“消费维权在身边,诚信友爱耀羊城”志愿宣传活动。

  在活动现场,工商团员青年志愿者接受消费者咨询与投诉,向市民群众宣传解读网购退货、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赔偿要求等有关法律知识以及消费纠纷调解的经典案例。

  据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年来首次修改,新法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新法中,有关无理由退货、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等条文的修改和补充,引发了消费者的强烈关注和广泛讨论。如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记者李大林 通讯员刘炜、尹晓茵)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