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通报抄告的通告
为大力倡导文明交通出行,有效推进“美丽南昌·幸福家园”环境综合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经指挥部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实行通报抄告制,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抄告对象
在全市范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个人及其单位。
(一)全市范围内(含中央、省及驻昌所属车辆)单位及其驾驶人。
1、公务用车所属单位及其驾驶人;
2、营运客车(出租车、公交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营运货车(危化品运输车)所属单位及其驾驶人;
3、校车所属单位及其驾驶人;
4、工程运输车、垃圾清运(清扫车)、洒水车所属单位及其驾驶人;
5、其他车辆所属单位及其驾驶人。
(二)私有机动车车主。
1、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及其聘请的人员;
2、其他私有车车主。
(三)电动车等非机动车车主。
(四)行人。
二、抄告内容及方式
(一)机动车重点抄告交通违法行为。
1、驾驶机动车发生死亡1人(含)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含)以上的;
2、追逐竞驶等危险驾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饮酒后、醉酒、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4、肇事逃逸的;
5、无证驾驶的;
6、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号牌或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7、驾驶证一次性记满12分的;
8、不礼让斑马线,车窗抛洒物品的;
9、不服从交警指挥管理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机动车其他交通违法行为。
1、当月发生2起(含)以上未处理的;
2、当年累计发生5起(含)以上未处理的;
3、当年累计发生20起(含)以上(包括已处理)的。
(三)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1、当月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的;
2、当年累计发生3起(含)以上未处理的。
(四)行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
当月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的。
上述交通违法行为每月通报抄告一次。违法行为人有单位的抄告到单位,无单位的抄告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县区,由县区指定相关部门下发至行为人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违法车辆注册在单位名下的,将驾驶人员和车辆通报抄告注册所在单位,有行业主管部门的一并抄告。
接到抄告信息后,交通违法行为车辆和驾驶人所在单位要在单位内部予以公开通告,并在单位相关会议上进行通报;交通违法行为人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在公示栏和单元楼道予以公告,并加强宣传教育和劝导管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通报抄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南昌市“美丽南昌·幸福家园”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
201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