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推进遗体火葬 力争2015年末火化率达到55%以上

17.02.2014  01:43

  今视网2月16日南昌讯(记者 陶望平 实习生 马贝贝)日前,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的通知。《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大力推进遗体火葬,力争2015年底前当地火化率达到55%以上;各地要出台生态安葬激励办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对采取生态安葬的给予奖励、补贴。

  《实施意见》要求党员、干部要切实发挥好推动殡葬改革的带头作用,要带头实行遗体火化,带头实行生态安葬,带头实行节俭治丧,带头文明低碳祭扫,带头治理乱埋乱葬,带头倡导殡葬改革。党员、干部去世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

   力争2015年末当地火化率达到55%以上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大力推进以火葬为基础的遗体处理方式改革。各地要把推进遗体火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点,力争2015年底前当地火化率达到55%以上。要根据人口、耕地、交通等情况,对现有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进行重新调整划分,按程序报省政府统一颁布施行。人口稀少、交通不便,暂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地区可以划定为土葬改革区。

  依法将城镇及其周边地区、重点旅游乡镇、工业园区、交通便利地区以及平原地区划定为火葬区,火葬区范围不得小于现有范围,并逐步扩大。火葬区死亡人口,除国家法规另有规定的外,遗体必须实行火葬,严格凭火化证领取丧葬费。

   出台生态安葬激励办法 每个县建一所城市公益性公墓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大力推进以生态安葬为方向的骨灰处理方式改革。火葬区遗体火化后的骨灰应当安放在公墓或骨灰安放设施内,不得乱埋乱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鼓励、支持城乡居民采取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及骨灰撒散等绿色节地葬法。土葬改革区死亡人口遗体应尽可能选择荒山瘠地实行集中安葬,不用钢筋混凝土、花岗岩等石材建造坟墓,推广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遗体安葬方式。

  各地要出台生态安葬激励办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对采取生态安葬的给予奖励、补贴,对组织群众开展骨灰撒散活动的殡葬服务单位给予资金补助。要大力加强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力争每个县(市、区)建有一所城市公益性公墓,每个村建有一所农村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

  严禁在城区街道、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建灵棚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把文明治丧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乡镇、文明单位和新农村建设的考评标准。

  要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丧葬丧事管理,严禁在城区街道、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建灵棚、沿街游丧、抛撒纸钱;严禁在禁火区域燃放鞭炮、焚烧祭品;严禁丧事中的封建迷信活动,打击丧葬骗财、敛财行为;城市群众治丧和悼念活动要在殡仪馆或集中治丧殡仪服务场所内进行,农村群众治丧和悼念活动可以村民委员会或移风易俗理事会组织。

   全省集中开展乱埋乱葬和丧葬陋习专项整治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大力开展乱埋乱葬和丧葬陋习专项整治行动。2014年,在全省集中开展乱埋乱葬和丧葬陋习专项整治行动,力争用一年时间,使当地乱埋乱葬现象得到全面改善。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进行充分调查摸底,理清乱埋乱葬实际情况和丧葬陋习的整治重点。对成片乱埋乱葬坟墓,要采取植树、种草等方式予以遮挡;对零星或无法遮挡的坟墓,给予家属适当补助,让其迁移进公益性墓地;对毁林造坟、毁田造坟以及违规建造大墓、豪华墓要坚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