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恒甫举证副教授诱奸女生事件称北大存作风问题

10.12.2014  10:44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昨日,北大诉邹恒甫名誉侵权案二审开庭,上诉人邹恒甫在庭审中提交“北大副教授余万里致女留学生怀孕”相关材料,以证明北大存作风问题,但北大认为此事与本案无关联。

2012年,邹恒甫发微博称北大教师“淫棍太多”,与餐厅女服务员存不正当关系。在被北京大学、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称梦桃源)告上法庭并判定侵权后,邹恒甫提起上诉。

在一审中,法院判决要求邹恒甫停止侵权、删除侵权微博并赔礼道歉。邹恒甫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昨天上午9点30分,北京一中院在第4法庭合并公开审理了上述两起案件。

庭审中,邹恒甫以原告北京大学不适格、未侵权、无侵权主观故意等,作为自己上诉理由。为了证明自己的上诉请求,邹恒甫一方向法院提交了两份新证据,一是北大女留学生与余万里的相关报道,另外还有一份是北京大学对余万里处理的公告。试图证明上诉人揭露的少数人的作风问题是存在的。

北京大学逐条做了反驳,称邹恒甫在微博中的言谈明显构成诽谤,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希望法院维持原判。梦桃源公司则认为,被告微博的全部内容都是侮辱诽谤,并非批评性言论。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邹恒甫提交余万里事件的相关材料,北京大学和梦桃源公司认为,这两份证据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

庭审中,双方主要就北京大学是否为适格的原告,邹恒甫在微博上发布的内容是否构成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以及是否造成了梦桃源公司的损失等几个焦点问题展开辩论。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法院将择期做出二审判决。

■ 庭审交锋

邹恒甫

1、原告不适格。其自始至终没有把北京大学作为直接批评对象,仅批判了少数“院长、主任、教授”;

2、其未实施侵犯北京大学名誉权的行为,没有侵犯名誉权的主观故意。其只是说出了真相,批评了少数北大教授的行为,不存在诽谤和侮辱行为;

3、其言论并未对原告声誉构成贬损;公民的言论自由应受法律保护。

北大

1、北大作为法人当然享有名誉权,这是有法律依据的。上诉人对于一审判决进行片面理解,在教授、老师、系主任和学校互为表里的问题上偷换概念。

2、上诉人在微博中谈到的所谓北大教授、系主任、院长奸淫女服务员的情况系捏造,没有任何证据,显然构成诽谤。

3、侵权行为后果严重是显而易见的,其微博内容引发广大网友对北京大学的大量不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