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与邻居吵架 被网曝多种“恶行”告其诽谤

10.06.2015  12:45

-天长一公务员因与邻居有矛盾被网曝多种“恶行

-公务员状告其诽谤称全无事实依据不想却遇到麻烦

包了好几房二奶,还持刀威逼四邻......”今年52岁的刘建忠看着网帖气得苦笑。他说,因邻居陶某与自己发生矛盾,对方在当地的网络发帖称,身为当地公职人员的刘建忠有“包二奶、持刀威胁、半夜侵入住宅”等不端行为。刘建忠说:“纯属子虚乌有”。因此,他向法院起诉对方涉嫌诽谤罪。然而法院却未立案,而是让他先自证清白。

邻居诽谤自己公务员告上法庭

刘建忠是天长市安监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2013年底,他与邻居陶某因住宅土地划分发生纠纷。刘家人先在当地论坛发帖质问。 2013年11月23日,陶家人在网上发帖回击称:刘建忠不仅包有几房二奶,还有持刀威逼邻居等行为。目前此贴点击率已超过5000次。刘建忠认为,帖子里虚构大量事实,对自己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随后,刘建忠因对方通过网络诽谤自己,向警方报案。据悉,根据同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谣言信息,转发数量超过500或阅读、点击量超过5000次即可定罪。因此,警方告知刘建忠,可以对方涉嫌诽谤罪,向天长市法院提起自诉。

去年9月18日,刘建忠以陶某及其亲属张某涉嫌诽谤,向天长市法院提起控诉。同年9月30日,天长市法院下达的了一份刑事裁定书。“法院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刘建忠说。在裁定书上,天长市法院认为,被告陶某、张某所发的网帖中并没有具体的诽谤事实。同时因自诉人未能提交足以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刘建忠留有网帖内容等),不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由此,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不予立案让他先自证清白

对于天长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刘建忠表示不能接受。“法院说我证据不足,一开始我不知道还需要哪些证据。”刘建忠介绍,经过和法院几番交涉,他才明白,告别人诽谤还需自证清白。“对方胡说我包二奶,难道不是他们应该先举证么”?

尽管不解,但为了还自己清白,刘建忠还是向单位和辖区警方递交“证明清白”的申请。“一份单位开具的证明,证明单位没有接到任何关于我包二奶的举报,另外是辖区警方开具的无任何犯罪记录的证明。”今年3月5日,刘建忠带着新补充的证据,再次向天长市法院提出立案申请。目前此案由天长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进行重新审查。

昨日,天长市人民法院院长王凯表示:“不予立案的刑事裁定书,是刑事庭法官按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的裁定。”王凯说,目前此案正在重新审查阶段,不方便透露案件细节。随后,记者又联系上了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同样得到了“不方便透露”的回复。

[律师说法]

自证确有难度可改为民事诉讼

安徽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单玉成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中的规定,能否构成刑事案件,还是要看帖子内容是否真的对他人进行了诽谤。如能证明是诽谤,浏览次数超过5000次,的确可构成刑事案件。“本案的难点在于,证明自己没有‘包二奶’,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 ”单玉成说,刘建忠开的两份证明中,警方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可作为证据之一。而单位开的“没有接到任何关于包二奶的举报”,因不具有权威性,所以很难作为证据。 “我建议当事人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为自己维权。刑事自诉是需要自诉人提供证据,而民事诉讼是要求对方提供证据。 ”单玉成律师解释,“通过民事诉讼,当事人同样可以证明自己的清白。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姜万东律师也表示,刑事自诉案件不同于民事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的确要求立案的自诉人提供相关的证据。姜万东律师说,“目前关于涉嫌诽谤的刑事自诉案件,如何自证清白一直都是业界难题。如果被诽谤人要自己去搜集证据证明自己被诽谤,那么诽谤者的犯罪成本就太低了”。 (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