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出台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新规

28.09.2016  11:36

  

  为保持郑州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国家“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总要求,结合郑州市房地产市场的新形势、新特点,9月14日,郑州市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九条,包括扩大居住用地供应规模、提高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等房地产调控措施。《通知》自9月18日起执行。

  《通知》要求,郑州市将扩大居住用地供应规模,调整优化布局,加快供应节奏,年底前采用多批次、集中供地的方式供应市场。依据土地评估价、基准地价及市场指导价合理确定居住用地及兼容居住用地的其他用地的挂牌起始价。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土地出让时,网挂报价超过50%溢价率时,网挂报价中止,采取“限地价,竞房价”,即地价确定,参与网挂的竞买人现场竞综合房价,综合房价低者为竞得人。郑州市内五区及郑州市高新区土地出让时,网挂报价超过50%溢价率时,网挂报价中止,参与网挂的竞买人进行最后一次现场报价,依据挂牌须知等相关规定,确定竞得人。

  《通知》规定,除大棚户区改造用地外,居住用地及兼容居住用地的其他用地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提高到100%,溢价部分土地出让金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缴清。

  《通知》指出,针对购房者,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单笔最高金额同时按三个条件核定,一是贷款金额不超过相应最高贷款限额,二是严格按照缴存余额规定的倍数发放个人贷款,三是月还款额度不超过家庭收入的60%。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以一、三两个条件核定。

  《通知》还要求,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资金来源的审查。加大对银行机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察力度。对首付款来源、借款人家庭已有住房数量、借款人信用资质和购房合同真实性等情况加强实质性审核。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严格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销售价格管理,企业申报价格明显高于网签均价的项目,应向价格管理部门备案。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对外销售,并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明码标价、公开对外销售,不得采取垫付、分期等方式降低首付款支付比例。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6.09.21 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