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多部门发文规定 教师性侵学生校长要被追责

10.01.2014  15:50

  昨日,省教育厅、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团省委、省妇联联合发文称,为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我省将采取多项举措。

  该文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幼儿园要将预防性侵教育纳入对新上岗教职工和新入学学生的培训。因学校管理松懈而发生教师强奸猥亵学生案件,以及案件发生后推卸责任、延缓上报的,坚决依法追究校长、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教师安排事务、辅导学生等行为应在教室或办公室等公众场合进行。对教师侮辱、侵害学生的行为,要实行“零容忍”,决不遮掩、包庇和纵容。对于性侵学生的教师,要坚决清理出教师队伍。

  另外,该文还规定,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将少年儿童预防性侵作为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必讲内容,不断提高中小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检察机关要加强立案监督,防止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性侵少年儿童犯罪案件进行私了。 (本报记者 胡颖)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