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成功抗诉一刑事案件

05.09.2014  12:08

近日,上饶市中级法院对鄱阳县检察院提请上饶市检察院抗诉的胡某平非法经营一案作出改判,撤销一审法院对被告人胡某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的判决;改判被告人胡某平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胡某平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从安徽省安庆市地区收购白沙牌香烟,通过安庆快运公司以服装的名义托运至湖南长沙市销售给在当地经营烟酒商行的刘某田。3月份期间,被告人胡某平先后6次共托运34箱白沙牌香烟销售给刘某田,刘某田将共计246070元烟款通过银行汇至被告人胡某平老婆的账户内。4月1日,被告人胡某平再次托运6箱香烟至湖南给刘某田,途经鄱阳县境内时,被鄱阳县烟草专卖局查获,6箱白沙牌香烟共计1019条,203800支,价值36604元。

案件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判决对检察院指控胡某平6次倒卖香烟的犯罪事实未予支持,只认定查获时胡某倒卖香烟20万支的犯罪事实,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三千元。收到判决后,鄱阳县检察院认真审查研究判决书,紧扣证据链,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遂对该案提出抗诉。

此案经上饶市中院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将胡某的刑期由一年改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该案的成功抗诉,展示了该院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良好检察形象,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