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

15.08.2015  01:06
  本报讯 (记者张玉珍)8月4日,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我省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于日前正式发布。该标准自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标准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的功能分区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为基础,重点对鄱阳湖水质具有直接影响的滨湖控制开发带和湖体核心保护区进行控制。在对鄱阳湖区产业状况、生态环境等进行调查的基础上,明确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38个县(市、区)内污水处理系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港口(码头)等企业或设施,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总氮、氨氮、总磷等7种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据悉,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鄱阳湖湖体核心保护区禁止新增排污单位和新增排放污水,航运船舶禁止直接向水体排污。该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