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酒楼吃饭被收“包间费”一案今日宣判

22.05.2014  14:29

今日上午9点20分,酒楼吃饭被收“包间费”一案在武侯区法院22法庭复庭。

今年2月19日 ,刘先生在武侯区董家湾北街的“蓉杏酒楼”请几个客户吃午饭。结账时,账单列明应收1478元,其中包括包间费380元。对于包间费的收取,刘先生觉得不合理。他此前曾关注到到最高法已明确表态“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霸王条款”,包间费是变相的“最低消费”。

另外,刘先生认为,就餐前酒楼服务人员并未明确告诉他要收取包间费,这侵犯了他的“知情权”。且包间菜品价格较大厅有提高,再收包间费属强迫交易,侵犯了他的“选择权”。于是,刘先生将酒楼告上了武侯法院,请求被告返还380元包间费。

对此,被告方辩称,在菜单上有关于包间费的收费标准,原告在结账用pos机刷卡时没有提出异议,且签字确认,故未侵犯其对包间费的知情权、 选择权。(记者 刘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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