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水价格畸高“禁带”之争难免

14.12.2013  12:23

        本报特约评论员傅达林

        如果从经营者利益与消费者利益平衡的角度审视,只要博弈充分并非没有妥协的可能。尤其是经营者一方,行业规范和自治领域尚有很大的让与空间。

        中国烹饪协会日前发表公开信,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对北京市工商局发布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予以制止并公开道歉,工商总局新闻发言人表示,规范监管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是工商部门重要职责。

        这次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的罕见冲突,背后乃是市场条件下如何考量经济自由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平衡。此前,北京市工商局发布餐饮业6条霸王条款,其中就包括“禁止自带酒水”“消毒餐具另收费”“包间最低消费”等,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但餐饮业却认为这是“用行政的手段干预市场经济行为”。孰是孰非,还得回到争执已久的合法性上来。

        饭店禁止自带酒水,按照完全自由市场化的观点看,似乎并无不妥。在消费合同关系中,消费者如果不接受饭店的条件,完全可以用脚来投票,选择其他的酒店进行消费。但是从消费者权益角度分析,这种带有普遍性的行业规则,事实上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自由,因为一旦认可了禁止自带酒水的合法性,任何酒店大概都不会放弃这块高牟利的生意。据报道,有业内人士称,“虽然酒水不是餐厅主营业务,但在纯利润不到10%的餐饮行业,销售酒水利润却超过50%。

        问题在于,这种餐饮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法律上并没有十分清晰的判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但对哪些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消法并未具体列举,也没有把“禁止自带酒水”等行为划分到违法范畴。于是,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便基于不同利益立场而出现截然相反的看法。这种分歧如其说是立法导致的,还不如说是各自的利益使然。

        立法之所以不作具体列举,也是考虑到市场行为的复杂性,以便为市场主体预留一定的博弈和自治空间。其实,禁止自带酒水本身或许并不是问题的关键,真正令消费者不满的是酒店酒水价格畸高。目前酒店的酒水价格普遍贵得离谱,这种情况下禁止自带酒水,就有违民法、消法的公平原则。

        如此长时间的争论,凸显出利益博弈中双方缺乏坦诚的沟通与应有的妥协。经营者担心无条件允许自带酒水会造成自带饭菜的结果,消费者则认为这是公开赚取酒水高额利润的借口。如果从经营者利益与消费者利益平衡的角度审视,只要博弈充分并非没有妥协的可能。尤其是经营者一方,行业规范和自治领域尚有很大的让与空间。试想,如果酒店酒水价格合理,谁还想着自带酒水呢?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