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少年醉酒坠河溺亡 同桌8酒友成被告

07.01.2014  11:03

原标题:少年醉酒坠河溺亡 8酒友成被告

本报讯: 近日,楚雄市法院审结一件因醉酒失足溺水身亡,同桌之人被判给予经济补偿的案件。

2012年12月的一天凌晨,王某17岁的儿子毕某与黑某等9人相约到市内某KTV聚会,9人边唱歌边喝酒。其间,金某与何某一起提前离开。毕某与剩下的6人一直玩到次日凌晨7时左右才相继离开。因毕某酒醉,故其与被告李某、罗某一起步行离开。

7时19分许,楚雄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被告李某报警称,毕某在开发区二号桥头不慎落水,而当民警将毕某从水中救起后,经楚雄州急救中心医务人员检查,毕某已溺水身亡。随后,楚雄市公安局对毕某进行了尸检,检验结果为毕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56.5毫克/100毫升;毕某尸表未检出明显机械性致命性暴力损伤。

家人在办理完毕某的丧事后,毕某的母亲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黑某等8人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44万余元。

楚雄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毕某死亡前与黑某等8人相邀喝酒属于正常的社会交往行为,黑某等人亦不存在恶意劝酒、灌酒等行为;众人共同饮酒的行为与毕某喝醉后不慎溺水身亡没有因果关系,且该损害后果也不是黑某等人所能预见的,故黑某等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考虑到黑某等人与毕某一起过量饮酒本身存在着危险性,结合原告王某的经济损失,最终法院判决黑某等8人各补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10000元。

温馨提醒

聚会饮酒,请量力而行

法院相关人士特别提醒广大市民:日常生活中,朋友相聚难免会喝上几杯,但一定要量力而行。同桌之人应尽量提醒不要贪杯,必要时还应妥善照顾喝醉的人,这虽然不是法律上的义务,却是社会交往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否则,如果醉酒之人发生意外,同桌饮酒的其他人也难辞其咎。(云南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