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发证采矿权审批(备案)等事项申报指南

13.03.2017  17:01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3月

一、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二、说 明

1、本指南包括了(预)划定矿区范围、新立采矿权登记、采矿权延续、采矿权转让(变更)、采矿权变更、采矿权注销、采矿权抵押备案等审批(备案)事项以及(预)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延期、采矿证遗失(损毁)损坏补办等其他事项所需提交的资料。

2、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或变更矿区范围时,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由发证机关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核查后提供(核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或由采矿权人自愿提供。

三、需报送纸质资料并在网上报送电子文档的事项

1、(预)划定矿区范围;2、新立采矿权登记;3、采矿权延续;4、采矿权转让(变更);5、采矿权变更;6、采矿权注销。

以上事项除将纸质资料报至省厅政务大厅外,还需经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以电子文档形式从网上报至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从网上报至省厅政务大厅。

四、仅需报送纸质资料的事项

(预)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延期经县(市、区)、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将申请资料报至省厅政务大厅。

采矿权抵押备案、采矿证遗失(损毁)损坏补办,由采矿权人直接将申请资料报至省厅政务大厅。

一、预划定矿区范围

1、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地质工作概况(含拟扩界范围)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

4、矿区范围开拓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对照图(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1980西安直角坐标系)和剖面图

5、在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6、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二、划定矿区范围

(一)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情形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2、详查(含)以上储量地质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3、在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4、查明储量登记书

5、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

7、申请的矿区范围、矿产资源储量计算范围和探矿权范围叠合图(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1980西安直角坐标系)

8、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二)预划定矿区范围转划定矿区范围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2、详查(含)以上储量地质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3、在预留期内的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4、占用储量登记书

5、工商营业执照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

7、申请的矿区范围、矿产资源储量计算范围和预划定矿区范围叠合图(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1980西安直角坐标系)

8、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三、(预)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延期

1、(预)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延期申请登记书(需说明原批复由来:如探转采、扩深、整合等,以及延期理由、工作程度等内容)

2、原(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复印件)

3、在预留期内的上次(预)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延期批复(初次延期的不需提交)

4、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四、新立采矿权登记(含招拍挂竞得人直接申请新立)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详查(含)以上储量地质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探矿权转采矿权的不需提交)

3、经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三合一”方案)或单独编制并经审查通过的以上三个方案

4、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5、采矿权(招拍挂)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探矿权转采矿权的不需提交)

6、缴清采矿权价款票据(应为盖有国库章的缴款书第四联原件。分期缴纳的,应提交主管部门分期缴纳的批复。探矿权转采矿权的不需提交)

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准文件

8、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准文件

9、工商营业执照

10、占用储量登记书

11、矿区范围图(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1980西安直角坐标系)

12、在预留期内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复印件(招拍挂竞得人不需提交)

13、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五、采矿权延续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矿山保有储量证明材料

4、在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原件)

5、采掘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1980西安直角坐标系)

6、是否完成采矿权有偿处置的情况说明

7、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六、采矿权转让(变更)

1、采矿权转让(变更)申请登记书

2、转让人工商营业执照、受让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受让人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4、采矿权价款、使用费缴款票据

5、在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原件)

6、国有矿山企业需出具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并在采矿权转让(变更)申请登记书签署意见和盖章

7、上次转让的批准文件(初次转让的不需提交)

8、权属无争议和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的证明材料(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明)

9、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需包含对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等权利义务的承继内容)

10、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七、采矿权变更

( 一)变更矿区范围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详查(含)以上储量地质(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3、经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三合一”方案)或单独编制并经审查通过的以上三个方案

4、缴清采矿权价款票据(分期缴纳的,应提交主管部门分期缴纳的批复)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准文件

6、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准文件

7、工商营业执照

8、矿区范围图(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1980西安直角坐标系)

9、在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和在预留期内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原件)

10、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二)变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和生产规模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详查以上储量地质(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3、经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三合一”方案)或单独编制并经审查通过的以上三个方案

4、环保部门的意见

5、工商营业执照

6、占用储量登记书

7、采掘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1980西安直角坐标系)

8、在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原件)

9、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证明材料

10、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三)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矿山名称(无转让行为)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工商部门出具股东、股权无变化的证明

3、在工商部门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在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原件)

5、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八、采矿权注销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2、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3、采掘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直角坐标系)

4、矿山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等工作完成情况的证明

5、采矿权人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相关税费缴清证明

6、采矿许可证(原件)

7、停办(关闭)矿山残留储量登记书

8、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九、采矿权抵押备案

1、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2、采矿权抵押合同及抵押物清单(原件)

3、借款合同(原件)

4、在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5、矿山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关于抵押相关事项的承诺书

7、原抵押权人解除上次抵押的通知(初次办抵押的不需提供)

十、采矿许可证遗失(损毁)、损坏补办

(一)遗失(损毁)补办

1、采矿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在采矿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主流媒体刊登的遗失声明(已满30日)

(二)损坏补办

1、采矿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原采矿许可证的残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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