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注销审批办事指南
09.07.2015 16:13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事项依据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四条 |
办理对象 及范围 | |
办理条件 | 资料齐全、程序合法 |
申办材料 | 详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八条 |
办理程序 | 一、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审批步骤(程序) 1、厅“窗口”收取申请人申报资料并转矿管处; 2、岗位责任人审查; 3、分管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分别审查、审核; 4、协管副厅长或厅长审定; 5、申请人到厅“窗口”领取准予登记通知或不予登记通知; 6、准予注销登记的注销存档;准予延续、变更登记的,采矿权人缴纳有关法定费用后换领采矿许可证。 二、采矿权转让审批步骤(程序) 1、厅“窗口”收取申请人申报资料并转矿管处; 2、岗位责任人审查并送交有关处室会审; 3、分管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分别审查、审核; 4、协管副厅长审签; 5、提交厅长办公会审定; 6、申请人到厅“窗口”领取准予转让通知或不予转让通知; 7、准予转让的,采矿权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缴纳有关法定费用后换领采矿许可证。 |
办理时限 | 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审批20日;采矿权转让审批40日。 |
收费标准 | 延续、变更各100元;转让及注销免费 |
承办机构 | 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
办理时间 地点邮编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团结路66号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邮编:330025 |
联系方式 | 0791-86717127 |
监督电话 | 0791-86717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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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2015 1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