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湾里区检察院多举措推进量刑建议工作显成效

05.05.2015  17:49

2010年以来,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将开展切实可行的量刑建议作为强化刑事审判监督的重要途径,在实践中积极探索量刑建议的新方法,并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地提升了湾里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水平和案件质量。2010年至今,由该院提起公诉的各类刑事案件共计240件388人,提出量刑建议共333人,占公诉案件比率的85.8%。区法院一审判决量刑幅度在该院量刑建议范围之内的共计260人,采纳率为 78%。

实行量刑建议分流,确保量刑建议的公正、透明。实践中,该院在对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分类明确了相应的量刑建议提出方式和程序,从而保证了程序的公正与透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提起公诉时,承办人根据各类量刑要素,向法院另行提出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法院。而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承办人在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案件处理部分明确提出量刑建议,经审核同意,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量刑建议并分析说理。如果庭审认定的事实与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有出入,公诉人有权根据庭审情况的变化对量刑建议的内容进行更改,并将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情况向原量刑建议的批准人汇报,说明变更理由。

充分收集各类量刑要素,提高量刑建议的准确性。该院办案人员在提出量刑建议前,全面掌握所承办案件的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在审查起诉时,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征询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并向单位、社区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等,全面掌握相关量刑要素,为量刑建议的提出打好基础,从而提高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如该院在办理被告人张某盗窃一案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发现张某平时表现良好,是一时糊涂才误入歧途,而且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也已对张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故建议法院对张某予以从轻处罚,该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因案制宜,着重说理分析,节约司法资源。为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该院对于有重大影响的贪污、受贿案件,将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数额、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表现、退赃数额等,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况,慎重提出量刑建议方案,并着重阐述提出的理由和依据。而对于共同犯罪各被告人的量刑建议,该院在区分主犯与从犯及其在共同犯罪的作用与地位的同时,还对其他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进行充分的阐述、分析,“坡度式”地提出量刑建议。如被告人刘某、张某共同抢劫一案,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且退回全部赃款并已发还失主,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该院便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一定数额的罚金;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一定数额的罚金。该建议被法院采纳,张某和刘某均表示服判。由于公诉人在庭审中针对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不同的量刑建议,并着重说理分析,被告人因此了解量刑裁判的前因后果,有效地减少了认识上的偏差,提高了量刑的合理性,减少了不必要的上诉和抗诉,节约了司法资源。

实行“动态量刑建议”,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了更好地实现对法庭审判的动态监督,该院灵活创新,变革量刑建议内容,实行“动态量刑建议”。以庭审中是否认罪、是否达成刑事和解、是否赔偿或退赃、考察期间表现是否良好为基准,有针对地提出较重和较轻两种量刑建议,以供法院选择。通过实行“动态量刑建议”,被告人能很直观地感受到认罪、赔偿、退赃等实际行动对刑期的影响,深深地触及其内心,有利于被告人认罪服判、履行赔偿义务和今后的服刑改造,能有效修补受损的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司法和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蒙贤文)

供稿:南昌湾里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