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环保案件 四部门会商督办

16.03.2015  16:07

      日前,省环保厅厅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出台了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提出,四部门将加大执法司法力度,重点查处群众反映强烈、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明确机构人员查环境违法犯罪案件
      记者注意到,在四部门出台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环境违法、阻碍执行职务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涉嫌环境犯罪、妨碍公务犯罪行为依法进行立案侦查。对明显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可能引发暴力抗法或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必要时应当提前介入。
      意见还提出,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遭遇暴力、威胁等阻碍公务行为需要提请公安机关赶赴现场处置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信息后,积极开展调查,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依法予以查处。
      对“两院”在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中的职能,意见提出,人民检察院负责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法律监督工作。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立案、侦查和审判工作的法律监督,确保案件依法处理,坚决杜绝和纠正以罚代刑、罪罚不当现象。
      意见还提出,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环境犯罪案件,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理,作出裁判,并将裁判结果告知同级或案件办理的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对环保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环境违法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强制执行。
      建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查环境违法犯罪
      意见提出,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环保部门牵头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协调指导作用,解决重大联动事项,促进联动协作配合。
      同时,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建立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 对重大案件进行会商。必要时,可由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重大和典型案件进行挂牌督办。要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对易发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时段依法开展联合执法,发挥综合监管优势,集中解决突出问题。
      紧急案件环保部门联合公安和检察机关调查
      意见提出,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建立紧急案件联合调查机制,遇到重大环境污染等紧急情况,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要及时启动相应的调查程序,分工协作。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染物进行取样、监测、出具监测报告,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提高案件查处效率。对环境污染涉案责任人身份不易确定、可能逃逸、证据难保全,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环境污染犯罪的,公安部门应当提前介入、及时调查。人民检察院在调查处理案件过程中,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查询案件情况,必要时可以派人查阅、复印案件材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同时,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根据各自的专长特长、执法特点等相互学习,相互指导,共同研究,努力提高调查取证的能力和证据质量,实现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