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拟修订消防条例 缩减火灾公众责任险参保范围

27.11.2013  21:04

  中新网重庆11月27日电 (记者 连肖)火灾公众责任险究竟哪些单位必须参保?在27日召开的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重庆市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进入一审。该草案调整了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参保范围。

  修正草案规定,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的经营者或者所有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安全的需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同时,草案鼓励和引导其他单位和个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修正草案解释称,明确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投保主体,将现行条例中的“公众聚集场所”改为“火灾高危单位”,这将大大缩减投保范围。据不完全统计,重庆市公众聚集场所约7万多家,而根据拟出台的重庆市政府规章划定的范围,火灾高危单位仅有1285家,仅占公众聚集场所总量的2%。

  修正草案对消防产品使用监督作出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产品在安装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对产品质量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无法判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查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安装、使用。

  草案还细化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对符合条件的机构颁发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