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新思维助力山区乡村华丽转身

24.03.2015  01:05

永新县地处赣西边境,罗霄山脉中段,总面积2195平方公里,山地面积达70.5%。近年来,面对规划迟滞、散乱无序、违建泛滥等农民建房诸多顽疾,该县立足县情和自然禀赋优势,坚持标本兼治,剖根源、抓源头、破难题,重构新思维,强力推进“农民上坡”工程,保障农民建房刚性需求,保持建房管控高压常态,助力乡村建设实现华丽转身。

坚持规划引领,划红线定布局

一是注重规划为先,统一风格。土地规划与村庄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多维对接、一体融合,为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谋篇布局。在规划编制中,严控居民点规模总量,优化用地结构布局,充分预留农民集中居住用地,鼓励向内盘活存量,双向调节保障建房用地需求。坚持小村向大村合并、大村向集镇靠拢,引导农民向县城、集镇、中心村梯度转移,逐步改变自然村庄零星化、碎片化,城镇规划区不再批准单宗独户宅基地,大力推行“居民上楼”。该县30户以上775个自然村的村庄规划全面完成,其中行政村村庄规划累计编制数为241个,完成率100%,不再因无规划阻滞农民建房。注重农民新建住房风格特色,统一按照庐陵风格,汇编入册,分发到各乡镇,农民按照图册选择合适的房屋结构和户型。

二是注重刚性约束,划定红线。规划一经划定,不得随意改动,确保农民建房选址科学合理、于法于据。为避免农民建房无序外延、依路而建、侵占耕地,2014年,该县选择龙源口、怀忠、芦溪三乡镇公路旁、农村居民点集聚区,试点推进了界桩管控基本农田,圈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2万亩,界桩管控将现有建设用地、规划建设用地与保护范围明晰区分,界桩红线范围即为禁建区成为大家共识,取得了突破性成效。

规范建房审批,破难题维权益

为规范建房管理,该县陆续印发了《永新县城乡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永新县规范县城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等文件。严格实行规划前置,取得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手续。严格执行农民建房用地指标、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四公开”和放样、开工、竣工“三到场”制度。村民利用村内空闲地、旧宅基地就地建房,以及易地新建住房先拆后建的,优先安排宅基地,先建后拆的,建房户须与村委会或乡镇政府签订协议作出承诺,缴纳保证金,新建住房竣工后六个月内自行拆除原有房屋。理新不忘旧,为解决往年因无规划、无计划造成农民建房未审批、未办证面广量大历史遗留问题,利用“两违”建房清查成果,按照“试点先行、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主动上门服务、现场办公,由乡镇、国土、住建、公路、林业、供电等有关部门实行联审联办、集中审批,破解重堵轻疏局面,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转换重构思维,应期盼惠民生

一是大力实施“农民上坡”工程。2012年以来,该县大力推进“农民上坡”工程,坚持“因地制宜、统一规划、统一布局、分户实施”的原则,按照“八不八多”的要求,高起点规划,依山傍水而建。为鼓励引导农民利用荒山荒坡集中建房,倾斜用地指标,捆绑整合移民搬迁、危旧房改造与新农村建设等涉农项目资金,一期规划县财政共投入1000余万元,用于项目区道路、土地平整、水电、通讯、广场等配套基础设施前期建设,解决村民建房1100余户,节约土地300余亩,保护耕地500余亩,二期规划新增“农民上坡”示范点13个,节约耕地资源600余亩。“农民上坡”工程圆了百姓美丽家园住房梦,实现了耕地与生态保护、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农民建房管理、美丽乡村建设多重效应,打造了才丰乡联合村、高市乡八团村、里田镇弓田村等多个独具本地乡村特色、小区化村民宜居精品点。

二是大力推进“空心村”改造。利用增减挂钩平台和新农村建设各项支持政策,大力推进“空心村”、危旧房改造和旧村整治,共改造“空心村”804亩,危旧房14万平方米,3400余户居民和困难群众从中受益。对拆除旧房支持新村建设的无房户,统筹调剂保障用地,需异地安置的,优先安排建房指标。打造了埠前、里田、怀忠、文竹、高桥楼等重点镇,培育了埠前燕溪、怀忠茶源和太湖、里田九溪等中心村。

严格执法监管,聚合力控两违

为严控侵占耕地和基本农田建房,沿公路两旁建房,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建房等新增典型违建、顶风违建,刹住抢建滥建之风,一方面,强化责任,重典问责。下放土地执法权,明确乡镇政府土地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国土、住建、城管等职能部门的共同责任,对一年内乡镇新增3宗以上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并未及时组织力量拆除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乡镇主要领导责任。另一方面,加强协作,凝聚合力。组建综合执法队,向社会聘请52名退伍军人,整合国土、住建、城管、森林、消防等执法力量,综合执法队伍达100余名。为遏制农村违法违规建房,每个行政村聘请了土地管理信息员,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协作执法、联合拆违工作机制不断强化,自2010年以来,保持了查违拆违长效常态化,动真碰硬,抵住高压,2014年共拆违40宗,构建了良好的农民建房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