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救助有望全覆盖
为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发放生活补助;确保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安排解决……12月25日,记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多个方面提出落实社会救助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并明确2015年底前,全省全面建立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最低生活保障】
●鼓励探索试行在居住地申请低保制度
各地要研究制定低保标准法定量化政策,建立低保标准正常调整机制,落实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严格按照《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履行低保申请审批程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试行在居住地申请低保制度。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统筹,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特困人员供养】
●逐步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实施意见》提出,探索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城乡统筹实施的政策措施,做好特困人员供养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衔接。建立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正常增长机制,逐步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受灾人员救助】
●建立救灾款物快速下拨机制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统计报送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建立健全灾情核查评估机制和发布机制。编制和落实各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研究制定出台灾害救助标准,建立救灾款物快速下拨机制,全面建立政策性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制度,保障受灾人员得到及时、公平、合理的救助。
【医疗救助】
●实现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救助全覆盖
《实施意见》提出,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将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水平。加大重特大疾病救助力度,对未纳入专项救助的重特大疾病,逐步提高救助比例和救助封顶线,通过“病种+费用”的救助模式,实现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救助全覆盖。同时,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制度的衔接,进一步降低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
【教育救助】
●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根据《实施意见》,我省将进一步健全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覆盖各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优先将在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纳入现有的学生资助体系,并动态调整资助标准和覆盖范围,努力做到应助尽助。
【住房救助】
●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全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实施意见》提出,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以及财力可能,制定并及时调整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形成科学规范、可持续的住房救助长效机制。确保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安排解决。
【就业救助】
●确保低保家庭有劳动能力成员至少一人就业
我省将对就业救助对象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至少有一人就业。《实施意见》提出,要为就业救助对象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精细化、个性化的就业服务。通过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鼓励企业招用就业救助人员。通过小额担保贷款和税费减免政策,鼓励就业救助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临时救助】
●遭遇特别重大困难的家庭给予特别救助
《实施意见》提出,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及时给予救助。建立“特别救助”制度,体现“救急难”的要求,对遭遇特别重大困难、刚性支出特别大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给予特别救助。
【社会力量参与】
●引导慈善组织和企业参与社会救助
《实施意见》提出,各地要搭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与困难群众救助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针对急难个案开展慈善救助。
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落实好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引导有影响力的慈善组织和企业多渠道、多形式参与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
我省将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地要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优化工作流程,畅通申请、受理、转办渠道。对于民政部门转办的事项,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责,为困难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通过“一门受理”和“主动发现”,力求救助无盲区。
我省还将加快建立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能共享的信息核对平台,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对象和住房保障对象认定的准确性。2015年底前,全省全面建立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文/江南都市报记者金路遥 实习生刘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