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心:重申受贿案旨在维护法治的公正

25.02.2015  12:33

  北京市西北郊粮食仓库开发办公室原主任许继仁涉嫌受贿一案,已被发回重审。许继仁被控花6.9万余元就买下总价值101万余元的两套住房,终审被判有期徒刑13年。此后,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法指令北京市高院再审后,市高院日前将此案发回市一中院重审。这是近几年首起被最高法批准再审的官员受贿案件。(2月24日 京华时报)

  两套住房,81平方米的住房,当时市值37万余元,150余平方米的房屋,当时市值约为64万余元,能够以近7万的价格买下,让人匪夷所思。不过,与“权力价值”相联系,似乎一切变得“顺理成章”。这其中透露的,不光是权力变现,渠道隐蔽的现状,使得权力监督的必要性和手段更新的急迫性更加凸显,也折射出对于权力监督处罚合理性的思考。

  先说隐蔽性。权力一旦不受节制,“正常交易”就是一个假象。许继仁对于这两套房产,始终坚持说是“正常交易、市场行为”,如果许继仁不在粮食仓库开发办公室主任这个位置上,难道还有谁会如此“投怀送抱”吗?之所以能够以如此低的价格买下两套住房,无非是“权力”的“再平衡”,以及“利益输送者”对其权力的看重。

  “投怀送抱”,当事人自然装作无事,如果没有第三人揭露,事情很难水落石出,因此,对于权力的监督,不应是指标不治本的表面功夫,而应是对于权力运行渠道的重重审查,确保让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再说合理性。从被判有期徒刑13年,到上诉高院被驳回,到上诉最高法后指令高院重申,再到市高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审裁判认定许继仁犯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许继仁的上诉走的可谓一波三折,从某种程度上讲,也算是上诉的阶段性“胜利”。

  但是,上诉“成功”不意味着洗脱罪名。量刑是否过重属于判罚尺度的问题,而涉嫌受贿则是性质问题,这两者不可同日而语。发回重审,其考量是在法律判罚的公正性,而非与原则性质问题妥协,这一点一定要分清,有罪始终是有罪。至于究竟该如何定罪?还要等到重新审判结束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