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重视新商事制度下商贸企业的税收风险

29.10.2016  22:05

    建议进一步完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等综合查询功能,并将查询权限下放给基层税务机关。针对商贸企业存续时间短的情况,开展风险分析时要重点关注成立时间不足半年的商贸企业。

        商贸企业更容易成为虚开骗税活动的载体

        随着国家商事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市场活力持续激发,新注册企业呈现“井喷式”增长,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挑战。近一段时期,全国各地接连发生商贸企业虚开案件,暴露出新商事制度下商贸企业税收管理存在较大漏洞,税收风险明显增加。对此,应当引起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应对措施。

        在新商事制度下,商贸企业投资少、经营范围广等特点,更容易成为虚开骗税活动的载体。从近期查处的虚开案件看,新办商贸企业虚开活动明显增加,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特点和趋势。

        违法主体隐蔽化。不法分子通过“三证合一”注册登记商贸企业后,一般聘用当地兼职会计人员,利用其从业资格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领用发票和申报纳税等事宜,实际控制人与法定代表人往往不一致,且一般不出面办理涉税事宜,主要通过电话进行操控,一旦风吹草动,迅速走逃。从近期某地区风险核查的新办商贸企业情况看,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占46.5%,其中部分企业法定代表人年龄在70岁以上。

        存续时间短期化。不法分子以低廉的成本注册登记一个或多个商贸企业,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短时间内大量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迅速走逃。从某地近期查处的涉嫌虚开新办商贸企业情况看,56.9%的企业已经走逃,这些企业平均存续期仅为3.6个月。

        违法手段表象化。以往查处的虚开案件,作案手段比较隐蔽,一般从账上、票上很难发现问题。但是,从最近查处的商贸企业虚开案件看,作案手段更加表象化,甚至不加掩饰。一是购进与销售货物品名背离。购进货物集中为农产品、黄金等,销售货物明显不一致,购销货物品名背离现象比较普遍。二是虚抵农产品进项税额。农产品实行“征3%(或免税)抵13%”,商贸企业可以很低的代价取得虚开甚至虚假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抵扣税款。在某地区组织核查的商贸企业中,涉嫌虚抵农产品进项税额的企业占85%以上。三是利用申报表特定项目骗抵税款。如取得虚假专用发票后不认证,在申报时故意填入“农产品抵扣栏”进行抵扣,以逃避申报系统监控。四是业务操作不合常理。如大部分购销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及付款方式,应收(付)货款长期挂往来账,明显不符合商业常理。

        虚开金额最大化。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企业的注册资本变实为虚,其参考价值降低,税务机关在核定企业发票用量时失去了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商贸企业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利用各种理由不断要求增加发票用量,使自己能够在短期内开具发票份数和金额达到最大化。如涉嫌虚开的某商贸企业2015年5月~9月共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515份,已全部对外开具,累计开票金额4919万元,发票基本上满额开具。

        税收监管被弱化。从主观方面看,在简化事前管理、优化税收服务的背景下,对一些企业尤其是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企业,有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普遍存在“不敢管、不愿管”思想。从客观方面看,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取消了数十项进户执法及事前审批事项,同时纳税人申报纳税、专用发票认证等均可在网上办理,而相关信息分散在不同的管理系统中,这些系统又存在综合查询功能不足的缺陷,这些客观因素也增加了税收管理的难度。某地区在风险核查中发现,一些企业存在购售货物品名背离、随意填列纳税申报表等明显异常情形,但主管国税机关未及时发现,反映出税收管理有所弱化,管理缺位问题比较突出。

        将税收管理的重心由事前转移到事中事后

        正确处理两个关系。一是正确处理服务与管理的关系。优化税收服务的目的,是为纳税人依法办理涉税事宜提供便捷、高效服务,而不是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强化税收管理的目的,是为防范和遏制税收违法,为依法纳税者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从本质上看,服务与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因此,应当坚决纠正片面强调税收服务而放弃履行正常管理职责的错误倾向。二是正确处理简化事前管理与强化后续管理的关系。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了一批事前审批事项。但必须认识到,取消并不是“一放了之”,而是应当坚持防管结合,将税收管理的重心由事前转移到事中事后,切实强化后续管理。

        督促企业规范核算。针对商贸企业经营管理特点,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督促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规范会计核算,严格按会计制度设置和记录账簿,账务处理能够真实反映经营管理全过程;要求企业妥善保管购销合同、运输协议、结算单据等相关资料以备查,货物流、票据流、资金流一致,并与其经营业务、购销发票等资料相互印证;引导企业健全内控机制,规范商品购、销、存手续,做到账实相符。对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应督促其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整改、涉嫌虚开发票的按有关规定纳入辅导期管理,严格控制或暂停使用专用发票。

        分类管理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取消了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实地核查,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放任不管。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商贸企业,应当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发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122号)规定,对“一址多证”、无固定经营场所、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或者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曾任非正常户(包括逃骗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税收风险等级较高的企业,应严格控制专用发票领用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不允许离线开具发票。对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按规定纳入辅导期管理,在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后的3个月内,按上述标准控制专用发票领用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不允许离线开票。

        综合监控扣税凭证。在简化事前管理的情况下,要综合分析各管理系统的扣税凭证信息,切实加强后续管理。一是加强失控发票监管。定期查询防伪税控系统和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对失控发票已申报抵扣的,要求企业先转出进项税额,核实后再按规定处理。二是加强红字发票监管。定期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红字发票管理子系统,查询《红字发票信息表》是否核销、与发票是否相符。如受票方取得的对应蓝字发票已申报抵扣,进一步核实是否已转出进项税额。三是加强农产品发票监管。对申报抵扣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的,定期查询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数据,核对购、销货物是否存在品名背离、数量异常等情况。对未核定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而申报农产品进项抵扣的,应核实原因,要了解核实农产品品种、产地,以及是否有正常的供货渠道、发票是否按规定取得及发票真伪等情况。

        加大风险应对力度。建议进一步完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等综合查询功能,并将查询权限下放给基层税务机关。针对商贸企业存续时间短的情况,开展风险分析时要重点关注成立时间不足半年的商贸企业。发现企业存在购销货物品名背离、虚假填列纳税申报表项目(如农产品抵扣),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存疑、开票系统携至外地、资金流转异常等情形的,应立即约谈法定代表人。因税务登记信息虚假无法联系或两次约谈不到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暂停其开具发票,并将其取得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列入异常扣税凭证范围,录入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系统,开展异常发票委托核查。

完善纳税信用体系。将诚信纳税体系置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宏观系统中,使其与其他信用体系相辅相成,构建一个全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议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黑名单”制度,建立以自然人为核心的纳税“黑名单”公告体系,将包括商贸企业在内的逃税、骗税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等纳入纳税“黑名单”,并健全纳税失信惩戒机制,在融资授信、注册企业、领用发票、出境外出等方面予以限制,使当事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最终达到惩防并举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