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溪一花爆企业爆炸致2人死亡

08.11.2013  15:03
      新华网江西频道11月7日电(记者胡锦武)因在一起造成2人死亡的爆炸事故中负有责任,江西金溪县一花爆公司法人代表余某某和当地安监局驻厂特派员王某某,近日被金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

        今年4月27日,金溪县琉璃乡鑫隆花爆有限公司发生的一起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获悉办案线索后,金溪县人民检察院向金溪县安监局发出《建议移送案件函》,建议将安监局驻厂特派员王某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移送反渎局立案侦查。受理案件后,办案人员侦查发现事故企业在花爆生产过程中,未按照要求施工,在装药工序中存在交叉作业、药量超标等违规操作情况,遂将企业法人代表余某某并案侦查。

        经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余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检察机关遂将二人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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