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溪县:民事审判监督助农民工要回拖欠工资

28.02.2014  14:23

抚州市检察院向该市法院提起抗诉,帮助金溪县黄通乡的40多位村民领到了21.5万元被拖欠的工资。乡亲们给提请抗诉的金溪县检察院送来一面“维护合法权益,彰显公平正义”的锦旗,感谢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2010年,金溪县黄通乡政府将该乡至欧溪村5.9公里的修路工程,发包给抚州市阳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路桥公司承接该工程后,安排一名叫邓和平的人具体负责实施。

同年11月18日,邓和平与吴有胜就该工程签订合同。吴有胜为此召集40多名农民工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经结算,邓和平尚欠吴有胜施工工资21.5万元,并出具借条。然而,之后的数月内邓和平神秘失踪了。

2011年6月17日,吴有胜将路桥公司和邓和平诉至金溪县人民法院,请求两个被告清偿拖欠的施工工资21.5万元。金溪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邓和平与路桥公司属挂靠关系,后者不负清偿责任,判决邓和平偿还工程款21.5万元。但邓和平一直外逃,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到位,吴有胜也无法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吴有胜和40多名农民工无奈走上申诉之路。

金溪县检察院在收到相关部门转来的申诉材料后,经多方调查取证,认为原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都存在错误。路桥公司作为挂靠方出借建筑资质,存在过错;其出借建筑资质行为与吴有胜工程款未清偿的债务具有连带关系,路桥公司应当在邓和平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路桥公司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向邓和平追诉。

2012年12月,金溪县检察院提请抚州市检察院抗诉并得到市检察院支持。2013年5月17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民事判决,判决路桥公司与邓和平共同支付吴有胜等农民工工资21.5万元。

今年春节前夕,经金溪县检察院依法监督,金溪县法院对路桥公司进行了执行,并将执行款发放到农民工的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