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换发江西省屹立铜业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函
江西省屹立铜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屹立(2013)办字第1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对申请事项进行了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于2013年11月13日至11月22日进行了审批前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异议。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换发你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008年6月,原省环保局以赣环督字〔2008〕259号对你公司年产5万吨再生电解铜项目予以批复,同意该项目建设。2012年3月我厅以赣环评字〔2012〕103号文批复,同意该项目竖炉增加外购危险废物为原料。2013年10月,我厅以赣环评函〔2013〕189号同意你公司年产5万吨再生电解铜项目(一期年产5万吨阳极铜生产线)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2013年11月,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对你公司一期年产5万吨阳极铜生产线竣工环保验收后换发许可证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公司基本具备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鉴于此,我厅原则同意换发你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证。
二、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类别、规模与期限
经营方式:收集、贮存、利用;危险废物经营类别:《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表面处理废物HW17、含铜废物HW22、有色金属冶炼废物HW48(具体见附件);经营规模:每年39000吨以内。经营期限:3年。
三、危险废物经营管理要求
你公司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必须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监管。要按规定建立运行危险废物生产经营台账,于每季度的前10日内向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报送上一个季度生产经营台账。
(二)严格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审批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超期限经营。所经营的危险废物不得委托、转让、倒卖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三)应强化生产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运营并加强防护。要加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和运行,加强出渣口、放铜口、阳极炉进料口等的烟气收集设施管理,加强烟气收集和处理。完善雨污分流以及废水收集回用设施,确保废水不外排。要严格执行监测制度,加强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测,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新产生的危险废物要落实暂存要求并及时送有资质单位处理。要加强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进一步健全污染事故应急等制度和措施,提高防范风险能力。
(四)要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原料库、新产生危险废物暂存库危险废物标识;完善焦炭存放区的建设并加强管理。
(五)我厅委托上饶市环保局对你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进行日常监管。
附件:江西省屹立铜业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类别、代码和规模核定表
2013年11月25日
附件
江西省屹立铜业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经营类别、代码和规模核定表
废物 类别 | 废物代码 | 危险废物 | 经营规模 | 备注 |
HW17表面处理废物 | 346-058-17* | 使用镀铜液进行化学镀铜产生的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 | 每年39000吨以内 | 限含铜污泥及残渣 |
346-062-17* | 使用铜和电镀化学品进行镀铜产生的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 | |||
346-063-17* | 其他电镀工艺产生的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 | |||
346-064-17 | 金属和塑料表面酸(碱)洗、除油、除锈、洗涤工艺产生的废腐蚀液、洗涤液和污泥 | |||
346-065-17 | 金属和塑料表面磷化、出光、化抛过程中产生的残渣(液)及污泥 | |||
346-066-17 | 镀层剥除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及残渣 | |||
346-099-17 | 其他工艺过程产生的表面处理废物 | |||
HW22含铜废物 | 231-006-22* | 使用酸或三氯化铁进行铜板蚀刻产生的废蚀刻液及废水处理污泥 | ||
314-001-22* | 使用硫酸铜还原剂进行敷金属法镀铜产生的槽渣、槽液及废水处理污泥 | |||
406-004-22* | 使用酸进行铜氧化处理产生的废液及废水处理污泥 | |||
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 | 331-013-48 | 铅锌冶炼过程中,铅冶炼、湿法炼锌和火法炼锌时,金、银、铋、镉、钴、铟、锗、铊、碲等有价金属的综合回收产生的回收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