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占人行道放开门炮罚款500元
一些市民和商家在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是为了讨个好兆头,可如果开心过了头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讨来的则不会是好兆头了,而是执法部门的处罚。“大年初八”在我市汽开区汽贸城违规燃放爆竹的商户就接受了执法部门的500元处理,同时执法人员还对该商户的店铺员工进行了法制教育。
2月8日,市公安局接到了市民提供的图片投诉,“大年初八”当日,我市汽开区汽贸城业户在汽贸城人行道上燃放了大量爆竹。对此,市公安局汽开分局治安大队立即会同四联大街派出所对燃放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执法人员调查,在市民提供的图片中,燃放爆竹的是汽贸城83栋107号业户长春永昌石化公司汽贸城分公司的负责人吴燕带领员工在节后第一天上班时,在店门前人行道上违规燃放爆竹。
随后,四联大街派出所民警将吴燕口头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吴燕承认2月7日8时许带领员工在店铺门前燃放鞭炮的违法事实,四联大街派出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1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第八条第八项之规定,“2014年春节期间(2014年1月23日零时至2014年2月14日24时)可燃放烟花爆竹,但在集贸市场、商业区、公交站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以及居民住宅阳台、楼道、停车场、车库区域禁止燃放。”对吴燕进行罚款500元处理,同时对店铺员工进行了法制教育。同时将此情况通报汽贸园区管委会,要求通报到全体汽贸城业户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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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长春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在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2014年春节期间(2014年1月23日零时至2014年2月14日24时)可燃放烟花爆竹,但在下列区域禁止燃放: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及其周边50米范围;
(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和加油(气)站及其周边100米范围;
(三)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及其周边150米范围;
(四)35千伏(含)以上输电线路和变电站及其输电线路两侧30米范围、变电站围墙外30米范围;
(五)10层以上或者高于24米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周边100米范围;
(六)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20米范围;
(七)广播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机构等单位及其周边20米范围;
(八)集贸市场、商业区、公交站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以及居民住宅阳台、楼道、停车场、车库;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记者 李彤)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