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江西段省级河长第一次会议在九江召开

18.03.2016  19:00

会场

钟利贵讲话

杨伟东讲话

  
  3月15日,长江江西段省级河长第一次会议在九江市召开。省河长、省政协副主席钟利贵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省河长办主任、省水利厅厅长罗小云就长江江西段河湖保护情况及“河长制”工作情况作了简要汇报。九江市总河长、市委书记杨伟东主持会议。

  会议传达了省级“总河长”第一次会议精神,听取了九江市、沿江县(市、区)及有关省、市有关单位关于长江江西段河湖管理保护的情况汇报,研究部署了长江江西段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

  钟利贵强调,长江是中国的母亲河,更是九江的母亲河。加强长江江西段生态保护是一项政治任务、绿色发展要求和广大群众期望,意义重大,责无旁贷。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长江江西段生态保护的精神,雷厉风行地落实、不折不扣地完成。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省级“总河长”会议精神,从五个方面全力推进“河长制”建设:一要落实工作要求,努力做到“六治”。要按照强书记的要求,在具体工作方法上做到“河长”主治、源头重治、系统共治、工程整治、依法严治、群防群治,积极践行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的治水思路,坚持生产生活生态统筹、水域水量水质并重、预防保护治理齐抓,努力实现河湖水域不萎缩、功能不衰减、生态不恶化,逐步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二是要落实工作责任,逐级明确“河长”。市、县(市、区)要在政府网站公布长江江西段 “河长”名单,并设立投诉平台,公布举报电话;三要落实工作机构,安排人员经费。市、县(市、区)两级要按照省“河长制”工作方案的要求,抓紧完成“河长制”办公室设立工作,落实相关工作人员和经费;四要落实工作机制,健全规章制度。要抓紧建立数据采集、信息通报、督办考核、综合执法等工作机制,推动长江江西段生态保护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要以科学的考核和严格的问责推动“河长制”落到实处;五是要落实工作任务,拟定工作方案。要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西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和省河长办印发的《2016年“河长制”工作要点及考核方案》要求,结合长江江西段实际情况,研究确定2016年工作任务,明确工作重点、工作目标、工作举措、完成时限。

  针对当前长江江西段保护管理工作,钟利贵进行了具体部署:一是深入调研,摸清底数。要深入调查研究,摸清“两马一口”三个断面水质情况,摸清江西境内沿江各县(市、区)工业排放、面源污染及岸线使用情况,摸清长江内非法采砂、非法捕捞情况。在“三个摸清”的基础上,从问题出发,认真研究对策措施,做到情况清楚、措施对路、因情施策、对症下药;二是只做减法,不做加法。要加强排污口管理,加大污水处理力度,尽快解决老的废污水直排问题。要加大对新建、改建、扩建入江排污口的审批力度,建立排污档案,严厉打击私排、偷排、乱排污水等违法行为。同时,要牢固树立全局“治污”观念,坚持源头治理和重点整治相结合,水陆并进,以陆控水,实施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水、畜禽养殖污染、农村生活垃圾及污水、农业化肥农药污染、船舶港口污染的综合防治,确保新上项目不出现违规超标排放问题;三是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联防联控,管理到位。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项督查,深入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四是广泛宣传,积极引导。要加大长江生态保护的宣传力度,形成“保一江清水人人有责”的广泛共识。要大力宣传党委政府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宣传“河长制”的新举措和新做法,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积极成果。要从小孩抓起,组织中小学校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增强中小学生的环境保护及涉水安全意识,推动全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积极引导广大企业家自觉遵守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规定。

  罗小云要求九江从推动长江崩岸治理、规范河道采砂管理、提升长江堤防管理、加强长江岸线管理、加强长江排污口监管等6个方面做好长江江西段管理保护工作。并对长江江西段的“河长制”工作提出四项具体要求:一是尽快完成河长制组织体系构建,确定工作规则,落实河道巡查员、保洁员等,加强河长办队伍建设,合理配备职数、充实工作人员。二是尽快完成县级党委政府层面的部署,抓紧出台《工作方案》,积极开展实质性工作。三是贯彻落实强卫书记“河长主治、源头重治、系统共治、工程整治、依法依治、群防群治”讲话精神,深入推行“河长制”,逐步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目标。四是思想认识上高度重视,把“河长制”的工作与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相衔接,为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做出贡献。

  省政协人资环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等责任单位负责人,九江市总河长及相关市河长,市级有关责任单位和驻浔有关部门负责人,沿江7个县(市、区)河长,省、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