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带病提拔” 必须压实责任

31.08.2016  13:05

仲祖文

      选人用人,责任重于泰山。只有把责任融入选人用人全过程、铭刻在每一位领导干部心中,才能构筑起坚固防火墙。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各级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承担直接责任、监督责任。从而进一步细化了选人用人责任,为加强选人用人把关增添了一道防线、再加了一把锁。

  应当说,随着《干部任用条例》的深入贯彻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断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但干部“带病”仍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与责任不够明确、不能落实、难以追究有很大关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必须将责任挺在前面,健全完善责任体系。这是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必然要求。

  好的制度,有的执行好,有的执行不好,其差别就在于责任是否落实,落实是否具体到人。《意见》明确党委(党组)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要认真负责地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实行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在意见上签字制度。这是压实选拔任用工作责任的重大举措。“签字”方式虽简单,但签下的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更是一份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承诺。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探索试行这一做法,取得了良好效果。大家反映,这是一个有效、管用的好办法,有利于强化和落实责任。

  当前,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要求更高,对选人用人工作的期待也更高。各级党委(党组)要牢固树立选准用好干部是本职,发生“带病提拔”是失职,故意隐瞒、执意提拔“带病”干部是渎职的意识,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敢于担当负责,从严从实把关;要坚持民主集中制,注意听取各方面意见,绝不能搞“一言堂”;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坚决抵制说情打招呼等不正之风。组织人事部门在选人用人上责无旁贷、义不容辞,要为党委(党组)选准用好干部出主意、当参谋、把好关,坚持标准条件,严格程序规定,严守纪律要求,特别要把功夫下在平时,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纪检监察机关在选人用人工作上担负着监督责任,要严格把关,综合分析在执纪监督中了解掌握的干部情况,对拟提拔的人选认真甄别、“验明正身”。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要用好问责这把利剑。要建立健全干部“带病提拔”问责机制,对领导不力、把关不严、考察不准、核查不认真,甚至故意隐瞒、执意提拔,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因干部“带病提拔”造成恶劣影响的,连续出现或大面积出现干部“带病提拔”情况的,要首先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只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党风建设就没有什么解决不了的问题。同样,只要各级党组织和每名领导干部都把责任扛在肩上,严肃起来、认真起来,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落实责任,干部“带病提拔”问题就一定能够得到有效解决,让选人用人风气清朗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