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院明确小型金融企业经营行为效力

19.11.2013  15:22

   当物价值3万元以上

   当期届满归典当行”约定无效

  小额贷款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吸纳公众存款、典当行预扣利息和保管费,或者直接将当期届满的物品处理掉,遇到因这些情况产生的纠纷,我市法院如今有了明确的处理办法。近日,市高院出台《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明确了这三类企业不同经营行为效力和司法保护范围。

  违规吸储合同无效

  《解答》规定,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违反规定,超越业务范围,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开展办理贷款、票据贴现、资产转让以外的金融业务,超越范围的经营行为无效。但小额贷款公司违反管理规定超额度、超利率、超区域经营贷款业务,依法承担行政责任,不影响借款合同效力。

  解读:小额贷款公司违反《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开展办理贷款、票据贴现、资产转让以外的金融业务,不仅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而且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因此,法院应当认定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无效。

  小额贷款公司不能超额度、超基准利率、超区域发放贷款之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有效进行行政管理和控制小额贷款公司行业风险,并不涉及平等民事主体间的私法关系,故小额贷款公司违反相关管理规定超额度、超利率、超区域经营贷款业务,属于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是行政责任的承担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超过央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其对超过部分请求给付的,法院不予保护。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后,借款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请求返还超出部分的,法院不予支持。借款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借款人主张以超出部分冲抵借款本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典当行不能预扣利息

  《解答》规定,典当行不能预扣利息或综合费。

  解读: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时预先扣除利息或综合费,由于典当行未足额支付当金,实际减少了当户使用资金额度。当户主张以实际支付的金额确定当金数额的,法院应予支持。

  期满当物归属有区别

  《解答》规定,在认定“当期届满后不赎当,当物归典当行享有”的约定效力时,法院应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区分以下情形认定该约定的效力:当物价值在不足3万元的,约定有效。当物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约定无效。

  解读:当物价值不足3万元的,由于《典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可自行变卖或折价处理,损溢自负”,故该约定有效。当物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由于担

  保法明确否定流质条款的效力,且《典当管理办法》对此未作特别规定,故该约定无效。

  当物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典当行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典当者协商折价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双方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典当行请求当户给付绝当后的利息、综合费的,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不予支持。3万元以上的,典当行在绝当后六个月内提起诉讼,且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及综合费之和未超出央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典当行在绝当后超出六个月提起诉讼,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利率,从绝当期满后次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支持资金占用损失。

  市内典当行大多预扣利息保管费

  市内典当行业目前有没有预扣利息保管费?昨日记者进行了暗访。

  在NOVO百货附近一家名为润丰的典当行,记者表示要将一条重4克,纯度为990的铂金项链典当,老板回答:“给价260元,实际付220元。”老板表示,扣的是40元的保管费。记者大概算了一下,这笔保管费超过当金的15%。

  在位于邹容路的三和典当行,一位女营业员表示,该行按月收取服务费,每月服务费固定为当金的4.7%,在支付当金时预先扣除。“不是说高院出台了文件说不能提前预扣利息或服务费吗?”记者问。“我们一直都是提前扣,所有典当行都是这样。否则如果你不来赎当,我找谁收服务费啊?”工作人员回答。

  “我们要根据货品好坏来决定是否提前扣除。”较场口附近丰源委托行的工作人员表示。(重庆晚报记者 王明 实习生 赵义迦)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