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山:城管围殴环保是权与法的裸斗

22.01.2015  12:59

  因湘潭县城管局下属的一家垃圾填埋场在处理垃圾液时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依法到城管局一副局长办公室送交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但对方拒绝接收。于是环保局工作人员拿出摄像机,按规定进行了拍照,证明履行了职责。没想到,这个正常工作流程竟让对方恼羞成怒,环保局工作人员居然在城管局副局长办公室遭到了三四人的围殴。(1月21日)

  环保局工作人员在城管局副局长办公室被围殴,确实让人不是滋味,尽管城管局与环保局所履行的职能不同,但其履职的宗旨应是一致的,那就是践行为民服务。就是这样有着共同利益和宗旨的两个部门,怎会出现围殴呢?岂不是把政府形象抛于脑后。有网友评论是“大水冲了龙王庙”,有人戏说是“相煎何太急”。笔者认为,城管围殴环保是权与法的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律就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已上升到国家的基本国策,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作为环保局工作人员到城管局送达行政执法决定书也是依法履职需要,在遇到处罚决定书拒绝接收的情况下,采取摄像等方式留存送达证据,也是按程序办事。

  而作为该城管局副局长,本应对本部门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及时整改,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依法查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依法治国决定,明确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试想该城管局副局长面对依法行政的环保局工作人员却是如此态度,谁还敢保证该副局长在日常的城市管理工作中能做到依法行政,至少其依法行政的能力值得怀疑。

  环保局工作人员居然在城管局副局长办公室遭到围殴,不仅反映了该副局长法治意识的淡漠,也暴露出该副局长官僚特权思想。其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就传递了一个强烈的信号,那就是限制权力,摆正法与权的关系。简而言之,权力要受到法治的规范和限制。而此时该城管副局长在环保局处罚决定书面前,只是一个主体对象,何来权力的大小。按照我国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该副局长拒绝接收处罚决定书并围殴环保局工作人员,从实质上看就是权力观的错位,法治观的缺位。

  思想家卢梭说过,法律最重要的是要铭刻在人们心里。因此,欲推进法治建设,就要营造一个人人守法的良好环境,而要让老百姓守法,首先就要让官员守法。如果官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武待法,甚至徇私枉法,那老百姓谁还会信法、依法、用法?该城管局副局长反面典型作用让其属下的干部职工何堪?又让积极推进依法治国的广大干部群众何堪?

  习总书记曾讲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更应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不知该城管局副局长听了此话有何感想。环保法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对其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将予以拘留的处罚。因此,相关部门对其处罚应有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