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新规 农村房屋拆迁可选统一建设

03.07.2015  08:58

  

  南京市政府昨日公布最新版的《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一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南京主城六区。

  农村房屋拆迁可选统一建设

  《办法》所称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是指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办法》适用范围为主城六区: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

  据介绍,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可选择两种补偿安置方式,分别是:货币补偿和统一建设两种。其中,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申购征收安置房。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可以选择统一建设房屋的方式。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房将被纳入保障安居工程管理。

  这一办法明确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具体为,选择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其中,购房补偿款标准,将按照征收安置房安置价格的80%确定。如果被征收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补偿款。如果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征收补偿款低于供应该项目最小户型征收安置房总价的,实施单位按照以安置价格测算的供应该项目的最小户型征收安置房总价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统一建设每户不超过135平方米

  该办法规定,如果选择住宅房屋实行统一建设的,其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征(用)地单位在此基础上,应当缴纳公用设施配套费,由所在街道(镇)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南京市此次规定,统一建设的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

  每户申购安置房最大面积220平方米

  该《办法》对被征收人申购征收安置房的申购程序和面积作出详细规定。被征收人申购征收安置房时,购房款由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且必须在购房款总额内申购征收安置房,不得使用其他补偿费用和被征收人其他自有资金;每户可申购征收安置房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被征收人实际购买的征收安置房总面积超过其可申购面积的,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含)以内的,超面积部分按照所购征收安置房价格计算购房款;超出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全部超面积部分按照所购征收安置房价格上浮50%计算购房款。

摘自 《扬子晚报》 2015.06.26 记者 仇惠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