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严禁"强迫公务员捐款" 称"无耻之极"

28.03.2014  13:01

   雍正严禁“强迫公务员捐款” 称此举“无耻之极

    本文摘自中华文史网 作者:郝秉键 原题为:雍正帝整治陋规

    作者简介:郝秉键,1964年生,内蒙古四子王旗人。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主要从事清代社会经济史研究,著有《清通鉴》(嘉庆卷)、《19世纪晚期中国民间知识分子的思想》、《思想的突破》等。

    所谓“陋规”,简单地讲,是指清朝各级政府官员、幕友、吏役通过收受贿赂、浮收征派等途径敛取的俸禄外收入。这些收入虽然于法不合,但因相沿日久,遂演化为一套不成文的规制,泛滥于清代官场。

    一、陋规的种类

    清代的陋规名目繁多。从行政层次看,有中央和地方陋规之分;从陋规占有者身份看,有官员、幕友、吏役陋规之别;从行业分殊看,又有漕规、盐规、河规、关规诸名色等等。

    中央陋规又称“京官陋规”,大体可分为放差和坐京两种。放差陋规是指京官奉派出京办事时,由沿途或办事地点官员馈赠的盘费,雅称“钦差程仪”。每逢钦差大臣莅临本土,地方官为了联络感情,经常趋迎馈送,而钦差大臣也往往来者不拒。由于这种行为习以为常,地方官有时索性进行集体馈赠。如雍正朝时,两广总督孔毓珣奏报:凡钦差前至广西,不论官职大小,皆有“公送”路费。

    坐京陋规,则是京外官员以各种名目向中央政府官吏进奉的钱物,大体分“部费”和“礼费”两类。部费是指地方官向中央申报某些待审批的项目、待报销的经费、待核准的政务时,奉送给主管部门的“辛苦”费。如果不按成例致送部费,主管官吏往往藉端作梗,百般刁难。雍正初年,有地方官奏报:浙江布政司每年向户部解送部费两万两,直隶布政司在人丁编审时交部费两千二百两,浙江按察司每年向刑部解送部费四千五百余两。所谓礼费,是京外官员向京官馈赠的礼物,主要有别敬、冰敬、炭敬等名目。清代官员奉派出京或到中央述职时,一般要向京官或“关系户”送礼,称别敬。据清人张集馨所言,道咸年间,他在就任陕西粮道、四川按察使、贵州布政使、河南布政使时,曾分别致送各级京官及同年世好“别敬”银1.7、1.4、1.1、1.2万余两。冰敬是地方官向京官们“孝敬”的“消暑费”,炭敬是“御寒费”,分别在夏至前、冬至后不久派专人持问安函奉赠。

    地方陋规的名目则更为繁多,从州县到督抚各衙门,从盐政、漕运到河工、海关等各行业,因官阶大小、职权范围不同,各有自己的陋规收入途径。

    州县官获取陋规的主要渠道,是借公务之名向百姓收取各种费用。其大者,一是在征收田赋时额外加征“耗羡”。雍正年间,山西正项钱粮每两加征火耗三、四钱,四川加征三钱,而山东竟加征八钱。二是征派公务费用。按照清代财政制度,地方官并无专门公务费,诸如修缮城垣、衙署、监狱、仓库、道路等费,皆需征之于民。这就为州县官肆意私派滥征开了方便之门。时任陕甘总督的岳钟琪说,陕西百姓头上有三十多项私派费,“各省莫不皆然”。

    州县以上地方官所得陋规,主要来自下属上缴的“公务费”和方方面面的馈赠。州县官收纳陋规后,不能全部据为己有,其中一部分要以“公务费”的名义随税银税粮奉送给上司。雍正年间,山东各州县每年解司钱粮一千两要另加解费银十余两、运费银五六两、饭银七两以及其他杂费若干两,归布政使、巡抚使用。同京官一样,地方官也收受下属或有业务关系衙门官员的馈赠,名目多不胜数。按照惯例,上官入京或升调,各属官理应奉送“程仪”;下属初次谒见上官,应恭送“贽见仪”;上官家有喜、丧事,下属要送“贺仪”、“奠仪”;上官下来例行检查,下属要奉送“过山礼”、“盘查规礼”、“出结规礼”等;每逢元旦、端午、中秋等节日和上司的寿辰,下属还要向上司送“节寿礼”。

    至于地方各行业衙门,也有自己独特的陋规收入。盐政衙门有闸规、引规、场规、坝费、配费等;漕运衙门有漕粮规、运规、截贴规等;河道衙门有河工规、闸规;海关衙门有关规、验规、船只出入规;陆卡有卡规、站规等名目。这些衙门将所得陋规一部分用于公务,其余则揽入私囊或馈赠其他官员。

    在各级官员大吃陋规的同时,其身边的幕友、吏役也不甘寂寞。据记载,中央六部书吏(办事员)每每利用职权,借端向各省索取“规费”,稍不如意即百般刁难,肆行讹诈。粤海关各口吏役每年以“挂号”为名,向各府货船索取陋规,动辄数万两。广东福建有的地方械斗成风,每逢械斗之后,吏役们竟去收取“斗规”,如不交纳,当即拿送官府。在各级监狱里,狱官和牢头往往相互勾结,收取“监规”,不交纳者便会被百般凌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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