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筑业“营改增”下好“先手棋”

06.05.2016  10:52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计价依据体系的实际情况,就我省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进行了调整。

  本次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合同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1日以后的建设工程发承包项目。合同开工日期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以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采用“价税分离”的原则,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和增值税销项税额构成。其中,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税前工程造价是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等各项费用组成,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我省建筑业企业管理费包括费用定额的原组成内容不变,同时,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我省规定的价格调节基金,以及营改增增加的管理费用等。

摘自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201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