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21只青蛙被判拘役3个月 万安“小案子”产生“大影响”

14.01.2015  13:34

  核心提示

  逮了21只青蛙也要抓人?在泰和人张海、张福看来,这只是小事一桩,万安警方有点“小题大做”了。

  同样是捕捉青蛙,两年来,万安森林公安先后抓捕三伙不法分子,这些人陆续被判实刑。这些看似很小的“小案子”,却产生了“大影响”——警示了一些不法分子及利欲熏心者,勿以恶小而为之,使得当地人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在潜移默化中加强。

  201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解释,其中刑法的解释草案明确不仅非法猎捕和收购濒危野生动物面临刑责,食用国家定级的保护动物或者普通的野生动物,都适用《刑法》。

  叔侄捕21只青蛙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只听说过野猪、野牛等不能捕,我以为弄点青蛙没啥事。

   因非法捕捉21只青蛙,泰和县一对叔侄被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时间从2014年12月3日至2015年3月2日。

  “逮些青蛙自己吃也犯法?”这是被警方抓获时两人最不服气的地方。

  时间拨回到2014年7月22日。

  炎炎夏日,水稻田里蛙声一片。

   当日清晨,张海、张福叔侄结伴携带电鱼工具以及镰刀、锄头,从泰和县出发来到万安县芦源水库的营棚坑口。

  9时许,两个人走进芦源水库旁一座深山中。在一小溪处,两人开始轮流操作电鱼工具。

  “青蛙一触电就会从水底或石头缝中跳过来,然后我们直接用网捞上来,总共捕获了21只青蛙。”在后来的审讯笔录中,张福这样描述当时的情形。

  张福称:“只听说过野猪、野牛等不能捕,我以为弄点青蛙没啥事。

   除此之外,他们还沿着小溪走到大茅坪,捕获了两只“盲头老鼠”(竹鼠)。

  回忆当时的捕捉细节,张海在笔录中称:“我们先是观察哪里有干枯的芦苇丛,然后到里面寻找竹鼠,先是使用镰刀将干枯芦苇砍掉,然后用芦苇秆往洞穴里捅,再观察洞内是否有动静,如果有,证明有竹鼠。

  18时许,正当他们准备发动摩托车离开时,却被警方叫住了。

  “我们是森林公安的警察,请接受检查。”一听是警察,两个人发动车子就跑。为避免发生意外,警察并未沿路追逐。

  而后,在途经一个检查站时,这对叔侄被蹲守的警察人赃俱获。

  经野保部门鉴定,现场查获的野生动物的物种为棘胸蛙(石蛙)和中华竹鼠。棘胸蛙生活在江南山涧溪流中,又名“石鸡”,体长约12厘米。两者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12月10日,万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海、张福在未经批准且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捕食青蛙和竹鼠,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严惩捕蛙行为已有先例

  捕捉青蛙并非小事一桩,而是违法行为应受到惩处。

  而事实上,万安森林公安打击捕蛙行为早有先例。

  古语云:“稻花香里说丰年,听取蛙声一片。

   “捕捉这21只青蛙,看似平常,实际上破坏了当地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万安县森林公安局杨副局长说。

  杨副局长介绍称,在生态系统中,水稻为植物属于生产者,而害虫和青蛙为动物属于消费者,它们之间存有吃与被吃的关系,构成一条食物链,即水稻→蝗虫→青蛙,如果大量捕捉青蛙,以致稻田里蝗虫大量繁殖,破坏了食物链,导致生态平衡失调,使蝗虫增加,水稻减产。

  由此可见,捕捉青蛙并非小事一桩,而是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惩处。

  事实上,万安森林公安打击捕蛙行为早有先例:

  2013年5月2日19时许,遂川县人黄盛在未经批准和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来到万安县沙坪镇沙坪村洛富组路边的农田内,利用强光头灯(禁用工具)照射的方法,捕捉野生动物黑斑蛙共计277只,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

  庭审中,辩护律师提出黄盛所捕获的青蛙中有些可能不是黑斑蛙,并以一般群众不知捕捉青蛙的行为构成犯罪为由要求对其适用缓刑或单处罚金。对此,法院并未采信。

  同年7月3日,万安县人民法院判定黄盛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也是在案发的同一天,遂川县枚江乡人郭文捕捉82只黑斑蛙被警方抓获。郭文捕捉青蛙的地点位于万安县五丰镇路口村的农田内。

  2013年7月30日,基于郭文认罪态度较好,所捕获的青蛙当场收缴后予以放生,未造成损害后果,故判处郭文拘役一个月。

  捕野生动物超20只就可适用《刑法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就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在常人眼中,上述三例案件或许只是“小事一桩”,更有人质疑:“捕几只青蛙,万安警方未免有点小题大做吧?

  在谈到严办此类案件的初衷时,杨副局长介绍称,万安县地处江西中南部,西界遂川县、北靠泰和县。全县森林覆盖率达68%,林地214.3万亩。

  由于地处山地丘陵地带,部分村民的法制观念淡薄,虽然知道捕猎青蛙、麻雀等行为是不对的,但并未意识到其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

  “我们希望借助这样的判例,给抓捕青蛙的人提个醒,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万安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刑事庭庭长肖良玉说。

  肖良玉称,《刑法》第341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针对狩猎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就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也就是说,只要捕获野生动物超过20只,就可适用《刑法》。

  “之所以作出上述判决,是基于多方面的考虑。”肖良玉表示,首先,通过判决三起案例,警示一些不法分子及利欲熏心者,勿以恶小而为之;其次,法院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酌情从轻处罚盗猎人员,以点带面带动大家学习保护野生动物。

  “小案子”产生“大影响

  “捉青蛙也判坐牢了,21只青蛙蹲3个月,平均一只青蛙4天,划不来!

  捕捉青蛙接二连三受到刑罚消息传开,引发了当地居民热议。

  2015年1月8日上午,新法制报记者来到万安县枧头镇龙头村,也就是张海、张福叔侄盗猎现场所在地。

  “芦源水库一带是禁猎区,捕青蛙都要抓人,你不知道?

  新法制报记者表明对山中野生动物感兴趣时,万安县枧头镇龙头村村民李成奉劝记者量力而行。

  正在搬运木头的村民刘辉用手指着山脚的一个检查点告诉记者,检查点是出山的必经之路,平常盘查得很严,有一些非法盗猎嫌疑人直接被警方带走,但基本上都是不了解内情的外地人。1月9日,新法制报记者在万安县城和滨江广场随机采访。

  受访的10位居民中有5位表示曾在当地电视台及宣传资料上,看过或听过万安捕捉青蛙被判刑的案例。

  “捉青蛙也判坐牢了,21只青蛙蹲3个月,平均一只青蛙4天,划不来!”居民胡衍花力挺保护野生动物这一举措,如果捕其他国家级保护动物势必处罚更重,有效震慑了不法分子。

  居民刘大爷则认为:“没有买就没有卖,也可能就没有去抓。不仅要管住直接侵害野生动物的行为,还要从消费上禁止大家食用。

  吃珍贵野生动物将面临刑责

  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有关犯罪行为的含义进行立法解释,内容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使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的,属非法收购。

  据杨副局长介绍,今后,万安森林公安部门不仅要管住直接侵害野生动物的非法狩猎行为,还会在消费方面重拳出击。

  肖良玉也称,近年来,餐桌消费对珍贵和濒危野生动物的需求,催生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产业链”。对于食用或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可否追究其刑责尚无定论;另一方面,一些不法分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坐地收赃,成为非法狩猎者的幕后推手,该行为是否算作销赃、如何追究其刑责还不明确。

  肖良玉称,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其中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有关犯罪行为的含义进行立法解释,内容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使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的,属非法收购”。根据刑法第341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收购罪轻则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就意味着今后食用珍贵野生动物将面临刑责。”肖良玉表示,那些从市场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来吃或到餐馆专门点吃的,按照法律解释,都属《刑法》规范的范围。从法律解释的角度讲,《刑法》规定了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那么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买来吃或买来用,在性质上与非法收购是相同的。

  肖良玉还说,伴随着《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生态文明及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方面的工作将迎来新的发展契机。(文中涉案人员系化名)

  ◎文/图 杨水华 肖鹰 新法制报记者付强 实习生何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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