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从外地运回一头棕熊 驯养场场主获刑一年

10.09.2015  09:56
原标题:非法贩运棕熊 驯养场主获刑

原标题:非法贩运棕熊 驯养场主获刑

一家动物驯养场只有饲养黑熊的许可证,但驯养场场主却从外地运回了一头棕熊。近日,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判处驯养场场主朱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朱某为海南省万宁市东山鹿场驯养场场主,其驯养场允许驯养的动物包括梅花鹿、水鹿、黑熊三种。2013年10月28日,为扩大养殖规模,朱某到吉林省某黑熊繁育场欲购买黑熊,因价格问题无法与该繁育场达成一致,便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转而擅自购买了一头棕熊。在将棕熊运回海南时,朱某明知运输证与货物不符,为逃避检查将熊藏在玉米堆中运回了万宁市东山鹿场驯养场。

2013年11月,朱某与当地一家酒店商议,准备把棕熊卖给该酒店用以吸引顾客。由于双方未能就价格达成一致,最终达成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进行出租的协议。因棕熊体型巨大存在伤人风险,该酒店展出棕熊没多久便被附近群众举报。2014年1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将该只棕熊扣押。

经鉴定,涉案的动物为棕熊(学名Ursus arctos),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庭审中,被告人朱某辩称,其饲养场有饲养熊的许可证,因此其行为没有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的饲养场只有饲养黑熊的许可证,棕熊不属于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林护发〔2003〕121号)规定可驯养的野生动物之列,不能进行驯养繁殖和商业性经营利用,并且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因此朱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棕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被告人朱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因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执行,并处罚金4000元。(冯泽舟 蒋佩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