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非法集资乱象:高额回报诱惑 损失惨重难追回

23.12.2014  14:51

  今年以来,陕西、河北、湖南、甘肃等多地曝出多起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动辄上千万元,甚至过亿元。受害者多是被高额利息的“大饼”诱惑,降低了风险意识,最终损失惨重。非法集资案件不仅给群众造成严重损失,而且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隐患。在民间融资活跃背景下,亟须健全相关法律,拓宽投资渠道,正确予以引导。

   非法集资案件高发,涉案者众资金数额巨大

  陕西省吴堡县三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今年10月人去楼空,引发群众挤兑。这家成立于2010年的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据统计,该公司非法集资金额达1.5亿多元,涉及集资户1500多人。目前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追赃、侦办还在进一步进行中。

  在陕西榆林市,许多当地人都有把钱投向典当行的经历。过去煤价高的时候,这些典当行以高息吸收资金,再以更高的利息放贷给煤矿或房地产等行业。“当煤价或房价下跌,资金链断裂,高额利息就难以为继了。”一位工作人员告诉半月谈记者。

  在陕西省西安市,两级法院审理的非法集资案件数量也呈上升态势。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张曼慧说,在这些案件中,往往受害群众人数众多,涉案资金数额巨大,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

  今年上半年,湖南长沙市担保公司非法集资案与日俱增。这些公司以理财为幌子,高息揽储、高息放贷,涉嫌集资诈骗,最终引发群体性事件。

   高额回报诱惑难拒,损失惨重难以追回

  今年63岁的刘师傅,头发花白,面容憔悴。他将全家的600多万元投放给榆林一家典当行,老板跑路后目前血本无归。“后来我才知道,典当行老板实际上就是哄骗,从我们集资户手里集资了8个多亿。这老板和我是一个村的,我全家600多万元,包括儿子的,女儿的,全被骗走了。

      虽然悔不当初,但刘师傅说:“当时典当行许诺给我们的利息是2.5分,600多万元投资每个月光利息就十几万元。这么高的利息,我咋能不存?

  说起投资经历,另一位受害者则表示,当时去投资公司实地看了,公司内部不仅布置得跟专业的银行一样,而且墙上到处挂着老板和名人及领导的合影。逢人来,老板就炫耀。“老板有十几辆豪车,当时搞得相当大,比银行的规模都大。每天存取的人就有好几千。

  今年47岁的王女士本应过上小康生活,但是2011年,王女士看到村里有人给一所民办学院借款,听说一年有30%的回报。在业务员的推荐下,她亲自到学院参观了解。看到学院规模和在校学生后,她觉得既有高额投资回报,又有学院资产做保障,于是就拿出自己多年积攒的6万元借给学院。眼看着借款到期的日子一天天临近,期待能够收回本金和利息,突然听说学院院长因诈骗被抓走,业务员也联系不上了。一打听有4000多人借款给该学院,王女士投资可能血本无归。家人知道此事后纷纷埋怨她。今年6月,王女士和家人因借款的事吵架,随后她一时想不开服毒自杀。

   侦办有难度,损失追回难

  甘肃兰州市公安局政委黄大功表示,这类民间融资案件涉案公司或组织大多是画一个高回报的“大饼”,利用人们贪图利益、幻想暴富的心理,非法吸纳社会资金,犯罪时间长、涉案地域广、被骗人数多。如果资金链不断,群众一般不会报案,一旦案发,涉案资金便难以追回,给案件侦破带来了难度。

  而陕北等地一些办案人员表示,非法集资案件侦办存在几大难点:

  一是追缴难。犯罪嫌疑人多数无法退缴现金,房产、车辆等固定资产,又常因产权不明、债务纠纷复杂等原因导致查封困难,查封的又难以到案,加之嫌疑人将多数非法吸收的资金放贷给第三方,形成三角债、多角债,第三方涉及人数较多,有的无力偿还,有的不积极偿还,追缴难度大。另外,部分嫌疑人和第三方将资金投入煤矿、焦化厂、房地产等项目上,特别是一些隐名股份,难以证实,查封困难。

  二是抓捕难。由于在一些地方非法集资案件集中爆发,群众多次追债,犯罪嫌疑人多数躲避不见,甚至无法联系,群众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犯罪嫌疑人在全国各地到处躲藏,即使使用技侦、布控等手段,但短时间内还是无法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

  三是处置难。大多数群众只要现金不要资产,由于受宏观经济影响,查封、扣押、冻结的房产、车辆、土地、股份等涉案财物,即使通过公开拍卖,成交率也很低,变现困难,导致资产处置严重滞后。

   法律政策待完善,防范意识待提高

  陕西府谷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处非办)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国家虽出台了相关法律,但很多方面还不够完善,没有专门解决民间融资、非法集资等问题的法律法规。此外,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存在较多模糊地带,两者界定较难。

  陕西神木县处非办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非法集资案件资产处置后,按比例兑付集资参与群众,剩余未清偿的债务关系是否存在,应不应该收回借贷合同,群众能否继续提起民事诉讼,这些都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刑民交叉问题中,非同一法律事实的民事标的物,也属犯罪证据的,二者之间利益如何分配,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国家应尽快对这些法律、法规的模糊地带进行明确。

  当前,国家对非法集资的监管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对于治理非法集资,相关部门在分别承担哪些职责上没有明确的说法和规定,需要做好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

  一些执法人员认为,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因此,一定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同时,还须严厉打击从事非法集资各种载体,主要审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批准。最后,要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引导群众理性投资,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半月谈记者 姜辰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