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28.10.2022  16:13

  10月27日,《江西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召开。“《条例》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级生态环境监察专员、赣北专员办主任罗盛金介绍说,这是江西省首次出台针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法规,也是全国首部专门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量身制定的地方法规,“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我省移动源管理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据统计,目前江西省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有80万台左右,而与道路移动源相比,非道路移动机械以柴油和重油为主要燃料,具有技术水平低、使用年限长、耗油量高、维护率低和单机排放量较大等特点,已逐渐成为影响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利于补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薄弱点,巩固和提升全省空气质量优良比率。罗盛金强调,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是推进江西省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更高标准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江西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监管法治化水平,解决实践突出问题的有力保障。

  罗盛金介绍说,存下的问题迫切需要通过法治手段来引导、规范和保障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同时,我们将全省各地实践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本次立法上升为法规制度。

  《条例》共十七条,涵盖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源头控制、登记管理、监督抽测、排放控制、划区管理、应急限行等方面。

  《条例》明确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各方责任。江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相关防治工作;确定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销售企业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相关责任,同时规定了涉及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义务。

  《条例》规范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全过程管理。江西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信息登记制度,新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自获得所有权之日起30日内,通过互联网或者现场等方式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供登记信息;现有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进行信息登记的,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规定提供登记信息。

  《条例》设置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有关罚则。在江西使用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以及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违反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文、图/李梦丽)